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704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淑華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更
名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2450號,中華民國10
1 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更名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8064 號
、101年度偵字第30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張淑華於民國98年間,因與外籍人士李奕仁(英文名字為: Shackelford Lee Errin )有感情糾紛,得知李奕仁另與林 玲君(英文名字為Amy )交往,並論及婚嫁,因而心生不滿 :
(一)竟基於妨害名譽之故意,意圖散布於眾,自100 年2 月間 起,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至臉書( facebook)網頁上,以「Sarah Chang 」之暱稱,傳送內 容如附表一所示之網路訊息予馬莉萱等如附表一收件人所 示3 位林玲君親友,足以貶損李奕仁及林玲君之人格及社 會評價。
(二)其得知李奕仁於新北市林口區所開設之補習班未經合法立 案,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 其所申請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 二所示內容之簡訊至李奕仁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內,而以該 等加害生命、身體、名譽、財產之事恐嚇李奕仁,使李奕 仁閱讀簡訊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二、案經林玲君及李奕仁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即原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 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 別定有明文。此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
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 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 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 證據適格。其中第2 項之「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1 項之 明示同意有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 有意見」表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 卷而知悉,或自起訴書、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 查、審判中經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 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 人員於調查證據時,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最高法院 99年度台上字第481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下列認定事 實所引用之卷證所有證據(供述、文書及物證等),均經依 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主張排除 前開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 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 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其書證部分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均與本案 具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開規定,認 上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張淑華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經查:(一)加重誹謗罪部分:
1.被告張淑華前曾與告訴人李奕仁為男女朋友交往關係;被 告於得知告訴人李奕仁與告訴人林玲君交往,並論及婚嫁 ,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網際網路連結至臉書網頁上, 以「Sarah Chang 」之暱稱,傳送內容如附表一所示之網 路訊息予馬莉萱等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林玲君之友人; 又被告係由告訴人李奕仁之臉書網頁,進而連結告訴人林 玲君之友人,而傳送如附表一所示文字內容等情,業據被 告於原審審理中供述明確(見原審卷第27、58頁),亦經 被告於偵查中供述綦詳(見101年度偵字第3071號卷第24 2頁、266頁反面、267頁)。復經告訴人林玲君於偵查中 指述明確(見100年度偵字第28064號卷一第59、74、293 頁),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臉書列印資料在卷可稽 (見100年度偵字第28064號卷一第86、95至96、97至98頁 )。
2.又按刑法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 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 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 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
,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 到社會一般人負面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 之名譽;再散布之文字倘依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以觀 ,或依其文詞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價 值判斷,如足以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毀損或貶抑被害人之 人格聲譽,或造成毀損之可能或危險者,即屬刑法第310 條所處罰之誹謗行為。查,被告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 ,以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以文字,透過網際網路之臉書網頁 傳送有其他交往女性、同時交往數位女性(俗稱:劈腿) 、性好女色等涉及私德具體事實描述表示告訴人林玲君之 男友即告訴人李奕仁之文字,給如附表一所示4 位告訴人 林玲君之友人,且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內容,係指述告 訴人林玲君之男友即告訴人李奕仁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性 好女色之情形,就一般社會大眾對上開文字內容指摘之合 理反應而言,確足使告訴人李奕仁以及正與告訴人李奕仁 為男女朋友交往關係之告訴人林玲君之人格為社會大眾所 輕視、貶損甚明。且被告曾與告訴人李奕仁為男女朋友交 往關係,於得知告訴人李奕仁與告訴人林玲君交往並論及 婚嫁之際,接續將該等涉及私德內容意旨之文字分別傳送 至告訴人林玲君之3 位友人情節而言,被告顯然欲透過該 等文字內容貶損告訴人李奕仁在告訴人林玲君友人前之人 格評價,甚至造成告訴人林玲君與該等評價之告訴人李奕 仁交往而同遭人格貶損明確。且被告並非如附表一所示3 位收件人之友人,而係輾轉由告訴人李奕仁臉書網頁得知 該等臉書網頁資訊而加以傳送該等訊息,益徵被告傳遞如 附表一所示內容,並非單純與友人間抒發情緒或分享意見 所為。是被告接續將該等涉及私德貶損告訴人等人格文字 內容傳遞予告訴人林玲君之3 位不同友人之特定多數人, 則被告主觀上顯係基於散布於眾之意圖,而以散布文字之 方式,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李奕仁、林玲君名譽之事 明確。
(二)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
1.被告接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其所申請使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簡訊至 告訴人李奕仁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內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 審理中供述明確(見原審卷第27、58頁反面至61頁),並 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15所示簡訊列印資料在卷可稽(見10 0 年度偵字第28064 號卷一第239 、240 、241 、242 、 244 、248 、238 、248 ,100 年度偵字第28064 號卷二 第309 頁,100 年度偵字第28064 號卷一第251 、253 、
254 、256 、257 頁)。
2.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 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臺 上字第751 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刑法第305 條所謂致生 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而生安全上 之危險與實害而言(最高法院26年渝非字第15號判例意旨 參照)。經查,被告接續以如附表所示文字簡訊方式通知 告訴人李奕仁之方式,且依該如附表二各則所示內容,即 表達藉以檢舉告訴人李奕仁外籍人士之教學資格、並表示 將使告訴人李奕仁失去一切、一步步走向毀滅、不計一切 代價要毀了你們二人、不計一切讓政府使你的學校關門等 文義而言,即表達出可能加害告訴人李奕仁之生命、身體 、名譽、財產之內容,復以該等文義而言,益徵被告之目 的即以該等文字使告訴人李奕仁心生畏懼,否則被告若已 經合法方式向政府機關陳述檢舉,何需再以如附表二所示 恫嚇文義之文字發送簡訊予告訴人李奕仁?另客觀上如附 表二所示各則該文字之內容,已足認為係足以使人心生畏 怖,致告訴人李奕仁之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是被告主 觀上有惡害通知犯意存在甚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張淑華如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 2 項之加重誹謗罪;如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 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係基於一個加重妨害名譽之犯 意,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3 次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告 訴人李奕仁、林玲君之名譽法益;被告另基於一個恐嚇危害 安全之犯意,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16次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 ,侵害告訴人李奕仁之自由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均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均屬接續犯,應將數個舉動合 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被告係基於加重妨害名譽之犯意 ,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3 次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同時侵害 告訴人李奕仁、林玲君之名譽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 重處斷。被告所為上揭加重誹謗罪行與恐嚇危害安全罪行間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起訴書記載上揭被告 所犯上揭加重誹謗罪行與恐嚇危害安全罪行間,為一行為而 觸犯2罪名,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云云,惟以被告所為上揭加 重誹謗罪行與恐嚇危害安全罪行間,一係透過網路臉書網頁
傳送訊息,另一係經由行動電話發送簡訊,明顯犯意各別, 行為不同,並非同一行為甚明,起訴書所載論以想像競合犯 云云,容有誤會。
三、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淑華基於妨害名譽之故意,意圖散 布於眾,於附表三所示之99年1 月17日上午9 時31分,以 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至臉書(facebook)網頁上,以「Shu- hwa Chang 」之暱稱,傳送內容如附表三所示之網路訊息 予「Fred Lin」,足以貶損李奕仁及林玲君之人格及社會 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 起,於6 個月內為之;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逾告訴 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李奕仁、林玲君告訴申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公 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 1.依告訴人林玲君所提出之由「Fred Lin」(即林書良)為 寄件人所寄發之電子郵件影本內容(見偵一卷第79頁), 該封電子郵件於99年1 月17日下午3 時40分即將被告所傳 送予「Fred Lin」(即林書良)如附表三所示內容轉寄予 告訴人林玲君,是告訴人林玲君於被告傳送如附表三所示 內容之文字予「Fred Lin」(即林書良)之當日下午即應 可知悉被告所傳送該等文字之內容。
2.又告訴人林玲君於偵查中指稱:伊本來不認識被告,是因 為伊友人收到被告所寫臉書訊息,伊才問李奕仁該人是誰 ,李奕仁告訴伊,是他以前的女朋友等語明確(見100 年 度偵字第28064 號卷一第293 頁)。又告訴人李奕仁於原 審審理中亦供稱:如附表三(即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 之訊息,在被告發送後幾天伊就知悉了(見原審卷第58頁 ),顯見告訴人林玲君、李奕仁在被告透過網際網路連結 臉書網站發送如附表三所示訊息予「Fred Lin」(即林書 良)後幾天內即已知悉被告有為該等誹謗之情事甚明。而 告訴人林玲君遲至100 年4 月3 日始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莊分局對被告利用臉書發送有關其男友過往訊息給家人 、朋友、同事一事提告,此有告訴人林玲君100 年4 月13 日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28064 號卷一第 2 頁反面);而告訴人李奕仁亦遲至100 年11月15日偵查 中才表示與告訴人林玲君一同提告,並於101 年1 月19日
以刑事聲請告訴狀對被告提告,此有告訴人李奕仁偵訊筆 錄及刑事聲請告訴狀各1 件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字第 28064 號卷一第43頁,101 年度偵字第3071號卷第1 頁) ,是告訴人林玲君、李奕仁就被告傳送如附表三文字內容 給「Fred Lin」之加重誹謗犯行之告訴,顯然已逾6 個月 之告訴期間甚明,揆諸前揭規定,此部分依法本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犯行與上揭經本院認定 加重誹謗罪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是爰 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指明。
四、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所為罪證明確,就事實欄一(一)部 分適用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事實欄一(二)部分適用刑法 第305 條規定,並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李奕仁間之感情及訴 訟糾紛,竟不思循理性溝通妥適處理問題,即恣意誹謗告訴 人等、恐嚇告訴人李奕仁致生危害於安全,行為實屬不當, 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手段、目的、造成告訴人等之損害 程度,及被告犯罪後尚未賠償告訴人等之損失等一切情狀, 認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40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 罪,處拘役50日,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 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並就理由欄三部分,認告訴 人林玲君、李奕仁就被告傳送如附表三文字內容給「Fred L in」之加重誹謗犯行之告訴,顯然已逾6 個月之告訴期間, 惟此部分犯行與上揭經本院認定加重誹謗罪有罪部分具有接 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核均無認 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其結論尚無不合 。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 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 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 ,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 ,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原判 決業已詳予審酌認定被告犯行所依憑之證據、刑法第57條各 款及前開所列情狀,以為判斷予以綜合考量,於法定刑範圍 內詳予審酌科刑,經核原審量刑並無濫用量刑權限,亦無判 決理由不備,或其他輕重相差懸殊等量刑有所失出或失入之 違法或失當之處,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亦已坦承犯行,表示悔 悟,檢察官上訴意旨稱原審量刑過輕,指摘原判決不當,並 有告訴人所提出之補充信函內容,作為指摘原審量刑不當之 參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秋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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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使用之暱稱│ 收件人 │ 留言內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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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 年2 月26│Sarah │馬莉萱 │主旨:這個人是玲君Amy's lover │
│ │日下午7 時19│Chang │ │一個男人已經和他口中深愛的女人│
│ │分 │ │ │求婚,婚期和細節都定好了,卻仍│
│ │(起訴書附表│ │ │其他女人糾纏不清,劈腿又偷吃,│
│ │一編號2 誤載│ │ │婚禮取消全是女方的錯,這樣的男│
│ │為99年2 月26│ │ │人值得信賴嗎?為何身為Amy的好友│
│ │日下午7 時19│ │ │還鼓勵她搬去他家住?即便他已向 │
│ │分,應予更正│ │ │Amy求婚,他還是偷吃劈腿至少三 │
│ │) │ │ │個女人。他如果真是個好男人,他│
│ │ │ │ │的前女友們不會都與他交惡,一個│
│ │ │ │ │比一個恨他,江山易改本性難移,│
│ │ │ │ │尤其像他如此好色的男人. . . │
│ │ │ │ │Chasing women是他的生活重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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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100 年3 月│Sarah │1.Marisa │Subject: 如果你是玲君Amy的好友│
│ │ 6 日上午7 │Chang │Hsieh │。家人,請轉達----Lee's sms to│
│ │ 時24分 │ │2. Jerry │Sarah喜歡腳踏好幾條船是這個人 │
│ │(起訴書附表│ │Kai │的天生習性,Lee在寫這些他告訴 │
│ │一編號3 誤為│ │ │Amy不romantic的簡訊的同時,其 │
│ │99年3 月6 日│ │ │實也在努力和Amy重修舊好。 │
│ │上午7 時24分│ │ │Then STOP writing," I think │
│ │,應予更正)│ │ │we'd make a nice couple,but it│
│ │2.100 年4 月│ │ │could never be based on │
│ │ 3 日下午11│ │ │WRITING( │
│ │ 時19分 │ │ │Lee to Sarah on11/07/2010) │
│ │(起訴書附表│ │ │Hi,hugs. . .( Lee sent Sarah │
│ │一編3 誤為99│ │ │on10/11/2010) Kisses all over.│
│ │年4 月3 日下│ │ │. .( Lee sent to Sarah │
│ │午11時39分,│ │ │10/12/2010) │
│ │應予更正) │ │ │Dear, the thoughts were WRONG.│
│ │ │ │ │. .so just stop thinking. . . │
│ │ │ │ │Lee sent to Sarah oh on10/17/2│
│ │ │ │ │010) │
│ │ │ │ │Sarah, . . .going to ask you a│
│ │ │ │ │question, . . .if none of the │
│ │ │ │ │past happened. . .what Would │
│ │ │ │ │you have liked for us? │
│ │ │ │ │( Lee sent toSarahon1/3/2011) │
│ │ │ │ │ Will you PLEASE give us a │
│ │ │ │ │HAPPY START in this New Year? │
│ │ │ │ │(Lee senttoSarahon1/1/2011) │
│ │ │ │ │You ARE SWEET, and I WISH you'│
│ │ │ │ │take the ``sit down and talk" │
│ │ │ │ │Approach...(Lee sent to Sarah │
│ │ │ │ │on 12/31/2010) │
│ │ │ │ │Sarah, please...take the │
│ │ │ │ │invite...I PROMISE you will │
│ │ │ │ │be happy with the Results... │
│ │ │ │ │Call and confirm, please... ( │
│ │ │ │ │Lee sent to Sarah on 12/27/ │
│ │ │ │ │2010) │
│ │ │ │ │Stop..not INTERESTED IN other.│
│ │ │ │ │..I MEANT my word.. (Lee sent │
│ │ │ │ │to Sarahon12/25/2010... 10... │
│ │ │ │ │他對別的女人都沒興趣...) │
│ │ │ │ │Sarah, I would love for your │
│ │ │ │ │voice to be the first I hear o│
│ │ │ │ │Christmas. (Lee sent to Sarah │
│ │ │ │ │on 12/24/2010) │
│ │ │ │ │Why DID I go to all those │
│ │ │ │ │lunches? Dear,one talk, pick │
│ │ │ │ │up... (Lee sent to Sarah on │
│ │ │ │ │12/24/2010) │
│ │ │ │ │Dear, I know you got hurt, │
│ │ │ │ │but remember, it was your │
│ │ │ │ │imagination... (Lee sent to │
│ │ │ │ │Sarah on 12/24/2010) I │
│ │ │ │ │HONESTLY hope to see your │
│ │ │ │ │smile, as I help you into the │
│ │ │ │ │gift, see you smiie... │
│ │ │ │ │And see you in it and I knew │
│ │ │ │ │was you...Merry Christmas from│
│ │ │ │ │my heart. (Lee sent to Sarah │
│ │ │ │ │on 12/24/2010, the GIFT:是性感│
│ │ │ │ │內衣)Sarah, I want to give you│
│ │ │ │ │your present and want to see │
│ │ │ │ │in it a long time... (Lee sent│
│ │ │ │ │to Sarah on 12/24/2010, the │
│ │ │ │ │present:是性感內衣)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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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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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留言時間 │ 留言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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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 年2 月16│Sent your criminal record to government in charge │
│ │日下午9 時26│of management of foreign worker.Soon you'll receive │
│ │分 │some good news. (中譯:送你的犯罪紀錄到外籍人士在台工│
│ │ │作管理單位你很快就會接到好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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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0 年2 月16│It'll take the case at least 1 year to fiX U, SO │
│ │日下午9 時56│small amusements created for u in between.(中譯:我將│
│ │分 │會保留這案子至少一年來修理你,所以在這之間會造小事來娛│
│ │ │樂消遣你們。) │
├──┼──────┼───────────────────────────┤
│3 │100 年2 月18│Fortunately l happened to know it's true. U said SHE │
│ │日下午8 時48│RUN just tried to make the case & some small amusement│
│ │分 │stop. WON'T. Slanderous & bitter? A guy like u who ( │
│ │ │中譯:幸運地我剛知道這是真的。你說她離開因試著讓案子和│
│ │ │這些小娛樂/消遣停止。不會的。毀謗和仇恨??男人像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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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0 年2 月19│Attack? No. Just the truth abt u. Her friends & │
│ │日下午2 時58│coworkers would love that. U know women like gossips, │
│ │分 │especially in office. (中譯:抨擊? 不,只是有關於你的│
│ │ │事實。她的朋友和同事會很愛的。你知道女人都喜歡八卦,特│
│ │ │別是在辦公室。) │
├──┼──────┼───────────────────────────┤
│5 │100 年2 月20│Know u 2 are not affected by the incidents & are │
│ │日9 時4 分 │still very happy. Will create more to make u 2 │
│ │ │happier. (中譯:知道你們二人不受這些事倩影響且仍很快 │
│ │ │樂。將會造更多讓你們更快樂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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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0 年2 月20│Sent a 2nd tracer to gov to speed up the proceeding │
│ │日下午10時16│of ur qualification of teaching due to ur criminal │
│ │分 │record.Hope there'll be good news soon.Will share it │
│ │ │with all ur exs.(送第二封追蹤信去政府因為你的犯罪紀錄│
│ │ │加速審查你的教學資格。希望很快有好消息。將會和你所有的│
│ │ │前女友們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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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0 年2 月23│Will try my VERY best to u lost ur living. (中譯:將 │
│ │日下午10時31│會盡我最大的努力讓你失去一切) │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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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0 年3 月8 │Nice to see a LIAR RUINED step by step. (中譯:樂見騙│
│ │日上午11時02│子一步一步走向毀滅。) │
│ │分 │ │
├──┼──────┼───────────────────────────┤
│9 │100 年3 月9 │Done all possible to ruin 2 LIARS. U didnt take │
│ │日上午11時44│chance to make offer to end all this, so u 2 must │
│ │分 │love such amusdments. HAVE FUN! (中譯:已不計一切要毀│
│ │100 年3 月10│了你們二人。你並沒有把握機會開條件來結束這些,所以你們│
│ │日下午9 時36│兩人一定極愛這些娛樂) │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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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0 年3 月13│Will keep trying all to bring amusements to 2 LIARS │
│ │日下午2 時39│but no more update.Have funs. (中譯:將會用盡一切為你│
│ │分 │們兩個騙子帶來娛樂但不再有新的了。祝玩得愉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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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0 年3 月20│My small amusement is to see u lose everything.But no │
│ │日下午1 時20│worry, u still have her. (中譯:我小小的娛樂消遣就是 │
│ │分 │看到你去所有一切。但不要擔心。你仍擁有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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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0 年3 月20│Will do all possible to make your school shut down by │
│ │日下午10時39│government. (中譯:將會不計一切讓政府使你的學校關門。│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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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0 年3 月21│Done all possible to make your school shut down by │
│ │日下午10時26│government.Cheers (中譯:已不計一切讓政府使你的學校關│
│ │分 │門。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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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0 年4 月3 │Interested or not, the dear couple of LIARS & │
│ │日下午4 時40│HYPOCRITES should pay the price for the pains they │
│ │分 │caused. No easy way to get away. . Glad to know her │
│ │ │coworkers talking abt ur stuffs on FB. It wont make u│
│ │ │life difficult but make u famous like news cover of │
│ │ │today.Similar but u're even better:seeing 7 women at │
│ │ │the same time.(中譯:無論有趣與否,這對親愛的騙子,偽│
│ │ │的倩侶應該為他們所造成的付出代價。我不會輕易就這樣算了│
│ │ │。很開心知道她的同事在臉書上討論他們。這將不會使你們的│
│ │ │生活不好過但曾讓你們像今天的新聞事件一樣出名。同樣的,│
│ │ │但你甚至更棒: 你同時和7 個女人約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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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0 年4 月3 │Wont stop all can be done until it's for sure u 2 │
│ │日下午5 時15│pay the price for pains caused. (中譯:我將不會停止些│
│ │分 │直到確定你們兩人為我所受的苦付出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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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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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使用之暱稱│ 收件人 │ 留言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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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年1 月17日│Shuhwa │林書良( │主旨: Amy's boy friend Lee │
│ │上午9 時31分│Chang │Fred Lin)│has many others girl friends:│
│ │ │ │ │"My friend Sarah is Lee's │
│ │ │ │ │another girl friend & sexual │
│ │ │ │ │partner for near one year.She │
│ │ │ │ │is 47 years old. They met │
│ │ │ │ │constantly and spent a night │
│ │ │ │ │together at Lee's house. Lee │
│ │ │ │ │told her he is done with Amy │
│ │ │ │ │& want to have a future with │
│ │ │ │ │Sarah & asked Sarah to move │
│ │ │ │ │his house as soon as possible.│
│ │ │ │ │But Sarah found Lee went to a │
│ │ │ │ │2-day trip with Amy this │
│ │ │ │ │weekend and knew Anally HE IS │
│ │ │ │ │BIG LIAR& CHEATER." (中譯:我│
│ │ │ │ │的朋友Sarah是Lee這近一年來的另│
│ │ │ │ │一個女朋友和性伴侶。她今年47歲│
│ │ │ │ │。他們經常性見面也在Lee那過夜.│
│ │ │ │ │Lee告訴她,他和Amy已結束並想要│
│ │ │ │ │Sarah有未來並要求Sarah盡快搬和│
│ │ │ │ │他住。但Sarah發現他和Amy這個週│
│ │ │ │ │末去兩天一夜的旅行並終於知道他│
│ │ │ │ │是一個大騙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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