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2年度,338號
TPHM,102,上易,338,201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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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芝菡
指定辯護人 賴以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
00年度易字第九二四號,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
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
第一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妨害公務罪部分撤銷。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四四號民 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 ,系爭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十六時 許,在址設於臺北市○○區○○路○○○號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三樓民事第二十四法庭(下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二十四 法庭)由爭損害賠償事件審判長法官(下稱審判長)進行宣 判程序時,甲○○為阻撓宣判而於審判長宣示主文之際,先 大聲咆哮「對不起,我不接受喔!我不接受宣判!我不接受 宣判」,並於審判長宣讀判決主文之同時,多次高聲陳述「 我不接受,聽到沒有」、「審判長請妳遵重原告,請妳遵重 原告」,待審判長勉力完成宣判後,詎甲○○竟基於違反審 判長所發維持法庭秩序命令經制止不聽之犯意,先伸手遞狀 ,經審判長告知如欲具狀請到收發室遞狀,並當庭諭知下一 個案件即將開始,而要求甲○○應保持安靜以維持法庭秩序 之命令後,惟甲○○仍大聲咆哮:妳為什麼不接我的遞狀等 語,致妨害法院執行下一個案件進行之職務,經審判長制止 甲○○並表示應保持安靜,否則應退出法庭後,甲○○猶持 續稱:妳為什麼不接受我的狀,妳有什麼原因不接受我的狀 ,且拒不退出法庭,嗣經審判長認甲○○之行為不當,乃依 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命在庭法警乙○○及 徐愛婷作勢阻擋甲○○並請甲○○退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 二十四法庭,甲○○始與法警一同退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 二十四法庭。
二、又甲○○退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二十四法庭被帶至臺北市 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一二六巷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門口後, 於同日即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十六時十分許,欲再度進



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時,詎甲○○明知林茂生、乙○○、徐 愛婷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法警長、法警,而黃建達則係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之政風室主任,且甲○○因有不當行為妨害 法庭秩序甫遭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被帶出 法庭,在場之林茂生、乙○○、徐愛婷黃建達等人均係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維護安全秩序注意事項」第五條、第七 條等規定執行請甲○○退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禁止當日再 度進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職務之公務員,當林茂生手持「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維護安全秩序注意事項」並與黃建達均告知 正依法執行禁止甲○○進入之執務,且由法警林茂生、乙○ ○婷站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門口入口處,法警徐愛婷則擋在 甲○○前方之際,詎甲○○竟基於單一妨害公務之犯意,先 以左手推擠背對門口站立之法警乙○○背部,並以言詞不斷 咆嘯:「讓開讓我進去」,法警乙○○即表示自己正在執行 公務但遭甲○○以肢體動手推擠時,甲○○再揚言稱:「推 就推,怎麼樣」、「我也在執行公務」、「我在執行我人民 的權益,你叫什麼!你叫什麼!居然敢不讓我進去」等語, 而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以強暴。隨即於同日下午十六 時二十分許,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報案趕赴現場處理之轄 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介壽路派出所警員林睿閎 、陳宗賢以現行犯當場逮捕甲○○。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甲○○以外之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對被告甲○○而言, 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 ○以外之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因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於本 院審理中皆否認其證據能力,且不符合前開規定,應認無證 據能力。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蒐證光碟片及原審一 00年六月十三日勘驗前述蒐證光碟所製作之勘驗筆錄,有 證據能力:
(一)按錄影帶所錄取之畫面,全憑機械力拍攝,未經人為操作 ,未伴有人之主觀意見在內,自有證據能力,法院如以之 為物證,亦即以該錄影帶之存在或形態為證據資料,其調



查證據之方法,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規定 ,提示該錄影帶,命被告辨認;如係以該錄影帶錄取之畫 面為證據資料,而該等畫面業經檢察官或法院實施勘驗, 製成勘驗筆錄,則該筆錄已屬書證,法院調查此項證據, 如已依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就該筆錄內容 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即無不合,縱未將該錄影帶提示 於被告,亦不能謂有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稱應於 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詳最高法院八十年 台上字第四六七二號判例要旨)。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蒐證錄影光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一 00年六月十三日會同被告甲○○及檢察官當庭進行勘驗 之結果,錄影畫面均為連續拍攝,並無畫面中斷重新拍攝 之情形,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勘驗筆錄可參(詳易字第九 二四號卷一第七三頁背面),並經證人即負責錄影之法警 陳弘毅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詳易字第九二四號卷一第 七六頁背面),又對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一00年七月 十八日勘驗被告甲○○自行拍攝檔名「MOV0015A-台北地 院內走道上.AVI」、「MOV0016A-台北地院內走道上.AVI 」、「MOV0017A-台北地院側門外錄影.AVI」、「MOV001 8A-至介壽路派出所.AVI」錄影畫面(下稱被告蒐證錄影 檔案)之勘驗筆錄(詳易字第九二四號卷一第一0七頁至 第一0九頁),內容並無不同,復對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及被告甲○○蒐證錄影光碟之錄影畫面,兩者所攝錄之被 告甲○○髮型、臉型、身型與聲音等,亦完全相同,至被 告甲○○質疑:偵查庭之勘驗錄影畫面,根本沒作任何勘 驗,只找了三個法警到場說明,即直接把被告甲○○起訴 ,並認為偵查勘驗筆錄是不實在的乙節(詳本院一0二年 五月十五日審判筆錄第十五頁),惟本院並未執檢察官勘 驗蒐證光碟擷取畫面暨勘驗紀錄(詳偵字第一四一號卷第 三三頁至第三七頁)作為認定被告甲○○有罪之依據,是 自毋庸說明前述偵查庭勘驗錄影畫面之證據能力。(三)再錄影機拍攝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蒐證錄影光碟與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外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均係依 機器之功能,攝錄實物形貌及現場聲音而形成,其所呈現 之畫面兼或聲音,均非屬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蒐證錄影檔案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第二十四法庭外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均非屬供述證據,無 傳聞法則之適用。且上開證據均與本案事實之認定具有關 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 方式所取得,復在原審審理時,分別播放及提示予被告甲



○○觀看及進行勘驗,並使被告甲○○表示意見。(四)末按法院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十二條定有明文。法院就該被告案件實施勘驗, 具有直接審理之意義,所製作之勘驗筆錄,應有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二四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被告甲○○雖就原審勘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蒐證光 碟檔案之勘驗筆錄有意見,然此係由原審依據上開規定當 庭播放檔案,實施勘驗,復依法定程式於勘驗筆錄中記載 當庭實施之勘驗經過,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調查此項證據 ,並已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就該 筆錄內容向被告甲○○提示並告以要旨(詳本院一0二年 五月十五日審判筆錄第十五頁),是前揭勘驗筆錄自有證 據能力。
三、至被告甲○○另主張其於警詢時所為之供述及經被告甲○○ 簽名之夜間同意書、權利告知書等,係在遭強暴、脅迫情況 下被迫前往介壽派出所,且在被告甲○○不明什麼叫做夜間 偵訊之情況下,遭帶到介壽派出所二樓偵訊室作調查筆錄, 又因為被告甲○○一直遭警員哄騙說係要作為告對方之調查 筆錄,故根本無任何證據力與證明力乙節(詳本院一0二年 五月十五日審判筆錄第十一頁),惟本院所採為認定被告甲 ○○有罪之依據,皆未使用被告甲○○主張前述無任何證據 力與證明力之警詢時所為之供述及經被告甲○○簽名之夜間 同意書、權利告知書等,自討論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之必要。四、另被告甲○○雖對於證人即法警陳文英、乙○○、陳弘毅於 原審審理中所為之結證內容,及證人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政 風室人員歐如慧於原審審理中所為之結證內容,於本院審理 時表示上開證人於原審審理中所為證述不實在云云(詳本院 一0二年五月十五日審判筆錄第七頁至第十頁),惟上開證 人在審理中均經具結,並由被告甲○○對之進行質詰問,自 有證據能力;至被告甲○○對前述人等於原審審理程序以外 之偵訊、警詢中之陳述,因本院亦未執之作為認定被告甲○ ○有罪之依據,亦毋庸說明其證據能力。
五、末查本院其餘憑以認定被告甲○○犯罪之非供述證據(詳後 述),查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八條之四之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本院並於審判期 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甲○○於訴訟上之程序 權已受保障。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係系爭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系爭損 害賠償事件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十六時許,在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第二十四法庭進行宣判,被告甲○○有到場(詳 本院一0二年四月八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二頁),其後被帶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二十四法庭並被帶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門口,後來有與法警乙○○在執行程序中屬於對峙之狀態( 詳本院一0二年五月十五日審判筆錄第八頁)等情,惟矢口 否認有何事實欄一所示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 經制止不聽,及事實欄二所示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 強暴之犯行,辯稱: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下午還沒有宣判時 ,我就請庭務員蔡福才到法庭內向審判長表示要提書狀,當 時審判長說開庭時再說,也就是說審判長沒有拒絕我行使訴 訟聲明權,所以於下午四時許宣判時,我是要向審判長提書 狀,並沒有違背法令或是逾越法令,但在下午三時五十分的 時候,政風室及法警人員總共七人前來,因為法警只有在刑 事被告還押的時候會執勤,民事案件是不可能執勤的,也就 是當天所有到場的政風室及法警人員都是違法執行勤務,所 以我趨前詢問,但政風室主任很不屑又傲慢向我表示沒有必 要告訴妳,在我沒有任何犯罪動機的情況下,有七個人員來 恫嚇我並產生衝突,當天審判長根本沒有權利調動法警來阻 卻我的訴訟聲明權,所以當天的所有作為都是違法執行職務 ,所以公務人員違法執行職務縱使當事人對其為強暴脅迫的 行為,根本不構成妨害公務的要件,且民事法庭內基於訴訟 主導權及當事人處分權利,我若不聲明,誰來替我維護訴訟 權利,不是法官要怎麼宣判就怎麼宣判,要怎麼調動司法體 系的任何人我都應該要妥協,後來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門口 ,法警長林茂生手上拿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維護安全秩序 注意事項」,我一直要看,但林茂生不給我看,不讓我仔細 觀詳那份文書上面的法律依據,我三度以上跟他要求你念給 我聽,但林茂生回答我沒有必要,當時法警乙○○與我處於 對峙狀態,怎麼可能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蒐證光碟片播放出 來的畫面顯示乙○○還我說小心你的腳、小心走這麼客氣, 所以蒐證光碟片顯示的畫面可信度很低,整件事件是故入人 罪且不考量我的人權云云(詳本院一0二年四月八日準備程 序筆錄第二頁、本院一0二年五月十五日審判筆錄第六頁至 第九頁、第十四頁)。然查:
(一)有關事實欄一之事實即被告甲○○係系爭損害賠償事件之 原告,系爭損害賠償事件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十六 時許,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二十四法庭由審判長進行宣 判程序時,被告甲○○於審判長宣示主文之際,先大聲咆 哮「對不起,我不接受喔!我不接受宣判!我不接受宣判 」,並於審判長宣讀判決主文之同時,多次高聲陳述「我



不接受,聽到沒有」、「審判長請妳遵重原告,請妳遵重 原告」,待審判長勉力完成宣判後,因被告甲○○伸手遞 狀,經審判長告知如欲具狀請到收發室遞狀,並當庭諭知 下一個案件即將開始,而要求被告甲○○應保持安靜,惟 被告甲○○仍大聲咆哮:妳為什麼不接我的遞狀,審判長 制止被告甲○○並再度向被告甲○○表示應保持安靜,否 則應退出法庭,惟被告甲○○仍以:妳有什麼原因不接受 我的狀等語大聲叫囂,拒不退出法庭等情:
1、業據原審於一00年六月十三日當庭會同被告甲○○、檢 察官勘驗前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證光碟,並製有勘驗筆 錄,內容如下(詳易字第九二四號卷一第六八頁至第六九 頁):
光碟繼續呈現往本院某法庭內移動拍攝,三至四名法警跟隨被告進入該法庭,被告站旁聽席,一名男法警(乙○○)站在被告前面。
法官:本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四四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被告(大聲):對不起,我不接受喔!我不接受宣判!我不接受 宣判!
法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被告同時:我不接受宣判聽到沒有,我是原告我不接受宣判,法官:...本院...
被告同時:我不接受宣判,請看一下...
法官:...判決如下:...
被告:請看一下,我已經對法官提起告訴狀,請看一下,停止訴 訟程序當然狀,送上去,麻煩送上去,送上去,我不接受 ,我不接受,聽到沒有。
法官宣讀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元(被告同時:我不 接受。),及自民國九十九年(被告同時:我不 接受,聽到沒有。)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被 告同時:我不接受,聽到沒有。),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同時:審判長請你 尊重原告。請你尊重原告。)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同時:請你尊重原 告。)五千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 勝訴部份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仟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被告同時:請你 尊重原告。)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被 告同時:請你尊重原告。請你尊重原告。)
法官諭知經當庭勘驗結果,此段該法官宣讀主文同時,被告有如括號內所言之陳述,但該法官仍宣讀主文如上,並未有所中斷或



停止,以下繼續播放光碟。
法官唸畢:請坐下。
被告伸手遞狀:把狀紙拿上去。書記官,把狀紙拿上去。(沒人 接)
被告(大聲):為什麼來了那麼多警察?還拿來二部攝影機?( 手指攝影人員,並且面朝本院眾法警陳述下列內 容)你不是說法庭內不能攝影?為什麼你攝影? 為什麼?為什麼法庭內不能攝影,你們敢攝影? 為什麼?為什麼?這麼大陣仗是什麼意思?(被 告轉向法官)審判長有沒有圖利被告的意圖?這 麼大陣仗是什麼意思?我現在給妳當然停止訴訟 程序狀,為什麼不收?為什麼當場不收?要宣判 。
法官:請妳到收發室去遞狀。
被告:我已經遞了,所以現在拿來給妳看。
法官:你遞了我就要收嗎?
被告:你有理由要停止訴訟,而且不能宣判。
法官:好,本件要開下面的案子,請保持安靜。被告:很抱歉,妳為什麼不接受我的狀。
法官:請保持安靜,不然本院要請妳離開。
被告:妳為什麼不接受我的狀?
男法警(乙○○):小姐,我們現在要開下一件(並以雙手示意被告,請被告離開法庭)。
被告:為什麼?
法官:請法警請她出去。
被告:妳有什麼原因不接受我的狀?
男法警(乙○○):小心腳步,請離開。
2、又前述被告甲○○所犯事實欄一所示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 法庭秩序之命令經制止不聽之情形,並據目擊法警陳文英 、乙○○分別於原審審理時結證明確,內容如下:(1)證人陳文英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問:請敘述當天在 法庭外面以及之後在法庭內法官宣判的情形?)大概跟剛 剛勘驗錄影帶的情形一樣。..(問:當天在二十四法庭 內,你有無進去?)有。(問:你有聽到法官對被告制止 叫她不要繼續咆哮?)法官有請她安靜。(問:法官請被 告安靜後,被告是立刻安靜,還是有持續大聲說話?)她 還是持續一直講。..法官確實有請被告安靜,後來又請 我們把被告請出去。..剛才勘驗錄影,裡面有呈現出來 ,被告的音量、用辭,從法庭到法庭外面的走廊,她的音 量都超出一般人講話的聲音。」等語(詳易字第九二四號



卷一第七四頁至第七三頁背面)。
(2)證人乙○○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因為當時法官正在宣 判,被告一直大聲喧譁阻礙法官宣判。(被告問:所以你 當時一直用手阻擋我遞狀對不對?)因為當時被告一直大 聲喧譁,手一直拿著狀紙揮舞。」等語(詳易字第九二四 號卷一第一一0頁至第一一0頁背面)。
以上證人陳文英、乙○○所為證述內容,亦與前述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蒐證光碟由原審於一00年六月十三日勘驗之內容 悉相符合。
3、由以上當日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二十四法庭發生之過程 可知,被告甲○○於審判長宣讀主文之前,先表示不接受 宣判,並於審判長宣讀主文之同時,多次同時高聲陳述我 不接受聽到沒有,待審判長勉力完成宣判後,因被告甲○ ○伸手遞狀,審判長即向被告甲○○表示如欲具狀請至收 發室遞狀,並表示要進行下面之案件,要求被告甲○○應 保持安靜之命令,惟被告甲○○猶高聲表示很抱歉,妳為 何不接受我的遞狀,審判長制止被告甲○○並再次表示應 保持安靜,否則要請被告甲○○離開,因被告甲○○不聽 制止再爭執為何不接受遞狀,且拒不退出法庭,審判長即 命在庭法警乙○○、徐愛婷將被告甲○○帶離法庭。足見 被告甲○○於系爭損害賠償事件宣判後,確有上開妨害法 庭秩序之行為,經審判長命其保持安靜,被告甲○○仍違 反審判長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大聲叫囂,致妨害法 院執行下一個案件進行之執務,經審判長制止被告甲○○ 並表示應保持安靜,然被告甲○○猶再未保持安靜,且不 退出法庭,是被告甲○○前述事實欄一所示違反審判長所 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經制止不聽之犯行,極為明確。(二)有關事實欄二之事實即被告甲○○退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第二十四法庭並被帶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門口後,於九十 九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十六時十分許,當被告甲○○欲再度 進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警長林茂 生手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維護安全秩序注意事項」並與 政風室主任黃建達均告知正依法執行禁止被告甲○○進入 之執務,當時係由法警長林茂生、法警乙○○站在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門口入口處,法警徐愛婷則擋在被告甲○○前 方,被告甲○○先以左手推擠背對門口站立之法警乙○○ 背部,並以言詞不斷咆嘯:「讓開讓我進去」,法警乙○ ○遭被告甲○○推擠後即表示自己正在執行公務但遭被告 甲○○推擠時,被告甲○○再揚言稱:「推就推,怎麼樣 」、「我也在執行公務」、「我在執行我人民的權益,你



叫什麼!你叫什麼!居然敢不讓我進去」等情: 1、業據原審於一00年六月十三日當庭會同被告甲○○、檢 察官勘驗前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證光碟,並製有勘驗筆 錄,內容如下(詳易字第九二四號卷一第七十頁至第七三 頁):
以下拍攝畫面為在本院外面。
被告轉頭欲進入法院:放開,我要進去。
三名法警(林茂生、乙○○、徐愛婷)擋住不讓被告進入法院入口。
被告:你管我啊,這是法院我不能進去嗎?
男法警(林茂生):我們依據管理條例裡面規定。被告從皮包拿出手機,準備錄影。
被告:我不能進去嗎?你帶我出來,我不能再進去嗎?政風室主任:我現在禁止妳進去。
被告:好,我偏偏要進去。
政風室主任:把她擋住,不要讓她進去。
被告調整手機,一名女法警(徐愛婷)擋在被告前面,另二名男法警(林茂生、乙○○)站在入口。
被告:好,既然這是法庭外囉!
被告調整手機。
被告調整好手機。
入口處一名男法警(乙○○)背對被告站立,擋住法院入口。被告將手機對準入口男法警:你為什麼不讓我進去?說話!為什麼不讓我進去?
被告此時右手拿手機,左手拿狀紙,並用左手推入口處男法警(乙○○)背部。
被告(大聲):讓開讓我進去嘛!
男法警(乙○○):你在推我?
被告:本來就是!推就推,怎麼樣!
男法警:我在執行公務喔,我跟你講。
被告:我也在執行公務。
男法警:你在執行什麼?
被告:我在執行我人民的權益,你叫什麼!你叫什麼!居然敢不 讓我進去!
一名男法警(林茂生)拿著書面文件走到被告前面。男法警(林茂生):來,小姐,你看一下。
被告:你竟然敢不讓我進去!
男法警(林茂生)手指書面資料:你已經違反到我們的規定。被告:哪一個規定。
男法警(林茂生)手指書面資料:我禁止妳進入



被告:你為什麼禁止我進入。
男法警(林茂生):妳看一下,妳稍微看一下。被告:因為你不讓我進去講話。
男法警(林茂生):妳在裡面吵,我們怎樣讓你講話咧?被告:因為你聲音很大聲。
男法警(林茂生):妳影響到其他的人。
被告:好,那我現在進去,不吵。我可以進去嗎?被告拿手機轉一圈拍攝中:我可以進去嗎?
政風室主任:現在不行讓你進去了。
被告:為什麼?
政風室主任:妳已經危害、騷擾到法庭的秩序了。男法警(林茂生)手指書面文件:麻煩妳幫我看一下。麻煩妳幫 我看一下。
被告:你印給我。你印給我。
男法警(林茂生):我不需要印給妳。你已經違反到我們的禁止 規定,所以我麻煩妳,請妳出來。
被告:好,那你可以走啦。那你可以走啦。(法警不動)政風室主任:執行公務不需要走,在這邊執行公務不需要走。 2、被告甲○○所犯事實欄二所示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施強暴之犯行,亦分據證人即警陳文英、乙○○分別於原 審審理時結證明確,內容如下:
(1)證人陳文英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問:針對當天被告 有無對法警乙○○有發生推擠的狀況,你有無印象?)我 們把被告帶到北大門,就是法警室門口那邊,被告拿手機 ,應該有在錄影,她的左手拿著狀紙這樣推,因為我站的 位置剛好在電檢門底下,乙○○面對我,乙○○背向被告 ,乙○○的右後背被被告推,我有看到,而且乙○○當時 也有說你不要推我,講的很大聲。」等語(詳易字第九二 四號卷一第七四頁背面)。
(2)證人乙○○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被告問:長官有無 交代你可以當場跟我說你這樣我要移送法辦,我在執行公 務,你聽到沒有,如果你再這樣我要移送法辦,如果你再 這樣等語,長官有交代你可以這樣跟我講話嗎?)因為當 時被告推了我一下,所以我那時候跟她強調說如果你再這 樣,我要把你移送法辦。」等語(詳易字第九二四號卷一 第一一0頁)。
以上證人陳文英、乙○○所為證述內容,復與前述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蒐證光碟由原審於一00年六月十三日勘驗之內容 悉相符合。
3、由以上當日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大門口發生之過程可知,



法警林茂生、乙○○、徐愛婷擋住不讓被告甲○○進入法 院入口,法警長林茂生並手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維護安 全秩序注意事項」告知不讓被告甲○○進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之之法規依據,政風室主任黃建達再向被告甲○○表 明遭禁止進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此時法警林茂生、乙○ ○站在門口,法警徐愛婷則站在被告甲○○前方阻擋,被 告甲○○即稱你為什麼不讓我進去?說話!為什麼不讓我 進去?即以左手推站在入口處之法警乙○○背部,並稱: 讓開讓我進去,法警乙○○被推後向被告甲○○表示:你 在推我,被告甲○○即稱:本來就是!推就推,怎麼樣! 法警乙○○再向被告甲○○表示:我在執行公務喔後,被 告甲○○即稱:我也在執行公務,我在執行我人民的權益 ,你叫什麼!你叫什麼!居然敢不讓我進去!等語。足見 被告甲○○均明知法警林茂生、乙○○、徐愛婷及政風室 主任黃建達均係公務員,且法警長林茂生並持「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維護安全秩序注意事項」,且政風室主任黃建達 已告知被告甲○○遭禁止進入,然被告甲○○猶以左手推 站立在大門口處之法警乙○○,且法警乙○○向被告甲○ ○表示正在執行公務,但遭被告甲○○以肢體推擠,被告 甲○○亦不否認有推擠法警乙○○等節明確,益證被告甲 ○○係明知公務員林茂生、乙○○、黃建達徐愛婷均正 在依法執行禁止被告甲○○再度進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 職務時,被告甲○○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而推擠公務員乙 ○○,是被告甲○○前述事實欄二所示對於公務員依法執 行職務時施強暴之犯行,亦極為明確。
(三)被告甲○○雖就有關事實欄一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法庭秩 序之命令經制止不聽部分辯稱: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下午 還沒有宣判時,我就請庭務員蔡福才到法庭內向審判長 表示要提書狀,當時審判長說開庭時再說,也就是說審判 長沒有拒絕我行使訴訟聲明權,所以於下午四時許宣判時 ,我是要向審判長提書狀,並沒有違背法令或是逾越法令 ,但在下午三時五十分的時候,政風室及法警人員總共七 人前來,因為法警只有在刑事被告還押的時候會執勤,民 事案件是不可能執勤的,也就是當天所有到場的政風室及 法警人員都是違法執行勤務,所以我趨前詢問,但政風室 主任很不屑又傲慢向我表示沒有必要告訴妳,在我沒有任 何犯罪動機的情況下,有七個人員來恫嚇我並產生衝突, 當天審判長根本沒有權利調動法警來阻卻我的訴訟聲明權 ,所以當天的所有作為都是違法執行職務,而公務人員違 法執行職務縱使當事人對其為強暴、脅迫的行為,根本不



構成妨害公務的要件,且民事法庭內基於訴訟主導權及當 事人處分權利,我若不聲明,誰來替我維護訴訟權利,不 是法官要怎麼宣判就怎麼宣判,要怎麼調動司法體系的任 何人我都應該要妥協云云;另就事實欄二對於公務員依法 執行職務時施強暴部分辯稱:法警長林茂生手上拿著「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維護安全秩序注意事項」,我一直要看, 但林茂生不給我看,不讓我仔細觀詳那份文書上面的法律 依據,我三度以上跟他要求你念給我聽,但林茂生回答我 沒有必要,當時法警乙○○與我處於對峙狀態,怎麼可能 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蒐證光碟片播放出來的畫面顯示乙○ ○還我說小心你的腳、小心走這麼客氣,所以蒐證光碟片 顯示的畫面可信度很低,整件事件是故入人罪且不考量我 的人權云云。然查:
1、被告甲○○雖稱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下午還未宣判前,有 先請庭務員蔡福才向審判長表示要提書狀,審判長表示開 庭再說,然還未到宣判之下午十五時五十分許,政風室及 法警有七人前來,被告甲○○趨前詢問但政風室主任態度 不屑又傲慢表示沒有必要告訴被告甲○○乙節,並聲請傳 喚當日之庭務員蔡福才,惟證人蔡福才於本院審理時結證 稱:我記得有這件事,我那時是庭務員,當時在台北地院 二十四庭執庭,張小姐跟我講說他要聽宣判,她說他要提 書狀給法官,我是跟她說因宣判時間是四點還沒有到,我 說要先聯絡書記官,請書記官告知法官說有人要聽宣判, 因我跟他說庭務員不能收狀紙,所以我跟他說你等法官下 來,你有狀況再跟他講,並非法官直接跟我講說開庭的時 候再說。..(被告問:因政風室主任態度傲慢驕縱,我 於是立即開啟手機在法庭走道上蒐證,而所到場的七名政 風及法警人員當即對我行強暴侮辱及人身自由之限制,你 有無看到此畫面?)我是有看到政風室主任跟張小姐談話 ,至於政風室主任的態度如何,我是覺得還好,張小姐是 有拿手機出來,法警就制止他說法庭區外不能錄音錄影, 我是沒有看到法警對他碰觸,我只有聽到法警說我們正在 執行公務請你配合,當時宣判時間還沒有到,法警請張小 姐先在庭外等候。」等語(詳本院一0二年五月十五日審 判筆錄第四頁至第五頁),已難認有被告甲○○主張之審 判長表示開庭時再說,及政風室主任很不屑又傲慢向被告 甲○○表示沒有必要告訴妳且有七人對被告甲○○恫嚇等 情;況縱使有如被告甲○○所稱審判長有向庭務員傳達開 庭時再說等節,惟審判長於被告甲○○遞狀時,已經當庭 表示請被告甲○○前往收發室遞狀,現正要進行下面一個



案件,請被告甲○○保持安靜,然被告甲○○猶大聲向審 判長質問為何不接受被告甲○○遞狀,審判長再制止被告 甲○○之行為並再度要求被告甲○○保持安靜,否則要請 被告甲○○離開,被告甲○○猶再度爭執,內容已如前述 ,則被告甲○○顯有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 經制止不聽之行為極為明確。
2、再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 意事項」第二十三點規定:
②法警於下列情形應值庭:⑴刑事法庭或少年法庭開庭時。 ⑵民事(家事)法庭開庭而有在押被告或收容少年時。⑶ 民事(家事)法庭開庭有安全顧慮而通知值庭時。 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⑺其 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者。 ⑧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⑴大 大聲交談、鼓掌、喧嘩。⑵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 錄音經審判長核准者,不在此限。⑷對於在法庭執行職務 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他類此之行為 。⑸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
⑨法庭通道及走廊之秩序,應注意維持,法庭門窗,禁止圍 觀,如尚有旁聽席位,可著其入庭就坐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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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