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農業金融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100年度,19號
TPHM,100,金上重訴,19,201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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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淑貞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林佳薇律師
      鄭歆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玉麟
選任辯護人 陳世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建華
選任辯護人 吳義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國珍
選任辯護人 陳守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素貞
選任辯護人 吳金棟律師
      吳國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秦本良
選任辯護人 謝天仁律師
      吳佩玲律師
      陳淑真律師
被   告 鄭驥 
      蔡敏男
      高明祥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被   告 劉明嬌
選任辯護人 王棟樑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農業金融法等案件,不服台灣新北地方
法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402、986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鄭淑貞鄭玉麟林建華何秦本良劉明嬌、藍國



珍、黃素貞部分均撤銷。
鄭淑貞共同連續信用部職員,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信用部之財產,處有期徒刑陸年。鄭玉麟共同連續信用部職員,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信用部之財產,處有期徒刑伍年。林建華共同連續信用部職員,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信用部之財產,處有期徒刑陸年。何秦本良共同連續信用部職員,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信用部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藍國珍共同連續信用部職員,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信用部之財產,處有期徒刑柒年。偽造之「高抗勝」、「幸聯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各壹枚、偽造之「李振暉」印章貳枚,及如附表四所示偽造之印文、簽名均沒收。
黃素貞共同連續信用部職員,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信用部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肆年。偽造之「高抗勝」、「幸聯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各壹枚、偽造之「李振暉」印章貳枚,及如附表四所示偽造之印文、簽名均沒收。
劉明嬌共同連續信用部職員,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信用部之財產,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台幣肆拾萬元。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鄭淑貞於民國(下同)93年間擔任台北縣樹林市農會設台 北縣樹林市鎮○街00號,下稱樹農)圳安分部之主任乙職( 按其後自94年1 月17日起調任樹農本會之信用部主任),負 責樹農圳安分部之全部業務,並依樹農內部「分層負責」之 辦法,有權最後核定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按分部主任 之權限,信用部主任之權限為500 萬元,500 萬元至800 萬 元由樹農之秘書核定,800 萬元以上由樹農之總幹事核定) 以下之貸款案件准許與否;鄭玉麟(按其係鄭淑貞之堂弟) 自94年1 月18日起調任樹農圳安分部之主任乙職,亦負責樹 農圳安分部之全部業務,並有權最後核定400 萬元以下之貸 款案件准許與否;林建華於93、94年間擔任樹農圳安分部之 主辦(兼授信)人員,負責承接貸款案件(即主辦人),並 辦理相關貸款案件之授信業務;何秦本良自93年10月起至94 年2 月20日,則係擔任樹農圳安分部之機動人員(按其後自



94年2月21日起,調任獇寮分部之專員),劉明嬌自94年2月 起調任圳安分部之機動人員,接替何秦本良,先後依當時圳 安分部之主任鄭淑貞鄭玉麟2人指派擔任貸款案件之徵信 人員,負責貸款案件之徵信業務,而均為樹農信用部之職員 ,其等均明知客戶所申請之不動產貸款案件,應依樹農理事 會於93年10月27日當時所修訂通過之「放款擔保品估價辦法 」之「各類建築物最高估價標準表」與「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表」,及該辦法規定「建物加成率依其區段路線加成率及使 用價值加成率相加之合計評定」,以及「徵信及授信處理流 程及作業手冊」等規定,由林建華何秦本良劉明嬌分別 落實辦理不動產貸款案件之徵信、授信程序後,再由圳安分 部之主任鄭淑貞鄭玉麟2人分別依樹農內部「分層負責」 之權限,最後決定核准貸款與否。
二、藍國珍黃素貞2 人於93至95年間,均係任職「黃棟源代書 事務所(台北縣樹林市鎮○街000 號)」擔任代書助理乙職 ,負有受理不動產貸款案件及持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等業務 ,因羅福琦(原審另行通緝中)於93年間得知復華商業銀行 (設台北市○○○路○段0號1樓,現改為元大商業銀行,負 責人:高抗勝,下稱復華銀行)及幸聯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000號17樓,負責人:李振暉,下稱幸 聯公司)所有坐落基隆市暖暖區碇內街「幸福華城」內如附 表一所示房地計34筆、如附表二所示房地計10筆及如附表三 編號1至8、10、12、15至18所示房地計14筆欲出售,即先透 過藍國珍向外借款籌資後,再由羅福琦自93年7月間起,以 附表所示之真實買賣價格(按平均每坪3萬元左右),分別 向復華銀行購入33筆房地及向幸聯公司購入25筆房地(惟羅 福琦僅先於93年7月26日將如附表三編號1、4、12、18所示 房地移轉登記給其找來之登記名義人洪瑜鎂或吳吉田,其餘 房地則未立即辦理移轉過戶登記)。
三、就附表一所示共計34筆房地部分:
(一)嗣羅福琦就附表一編號1至34所示34筆房地,乃找來登記 名義人游富吉(原名游景聿,附表一編號1、2之房地)、 盧東周(附表一編號3之房地,其係附表一編號9房地名義 買受人張孟梓之配偶)、林小峰(附表一編號5之房地) 、張永振(附表一編號6之房地)、謝國鎮(附表一編號7 之房地)、廖一生(附表一編號8、14、15、29、30之房 地)、張孟梓(附表一編號9之房地)、曹婷婷(附表一 編號10之房地)、吳跳(附表一編號11、12之房地)、賴 順良(附表一編號13之房地)、張曾碧玉(附表一編號16 之房地)、洪正榮(附表一編號17、18之房地)、張瑞齡



(附表一編號19、20之房地)、羅碧珠(附表一編號21、 31、32之房地)、王思維(附表一編號24、25之房地)、 李信和(附表一編號26、27之房地)、游振益(附表一編 號28之房地)、洪朝明(附表一編號33 、34之房地)擔 任此31筆房地之名義買受人而簽訂買賣契約書(按,其中 附表一編號1、2之房地是簽訂於同1份買賣約書中,附表 一編號11、12之房地是簽訂於同1份買賣契約書中,附表 一編號33、34之房地是簽訂於同1份買賣契約書中),羅 福琦則出名擔任附表一編號4、22、23房地之名義買受人 而簽訂買賣契約書(附表一共計34筆房地之買賣契約書上 所記載的簽約日期以及買賣價格,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34 所載,其中26筆房地是向復華銀行購買,另8筆房地是向 幸聯公司購買)。
(二)除找來登記名義人擔任名義上的買受人(俗稱人頭),而 非僅由實際買受人羅福琦一人名義購買,便於辦理抵押貸 款外,羅福琦藍國珍黃素貞並欲以提出不實買賣契約 書(即另製作不實的買賣契約書,將契約書上記載買賣價 格虛偽提高)的方式,就附表一編號1至34所示34筆房地 亦以上開登記名義人或羅福琦為申貸人向樹農圳安分部申 請辦理抵押貸款。分述如次:
1、前述以登記名義人為名義買受人之31筆房地部分: ⑴除附表一編號15、30以外的29筆房地,在申請抵押貸款時 均尚仍登記在復華銀行或幸聯公司的名下,乃均是以該登 記名義人買受人充為申貸人,向樹農圳安分部申請辦理抵 押貸款(亦即,申貸後,俟辦竣移轉所有權登記及設定抵 押登記以後,樹農才會撥下准貸之款項)。
⑵附表一編號15、30的房地,於申貸前即已移轉登記在登記 名義人廖一生名下。其中,附表一編號15的房地在申辦抵 押貸款時是另以登記名義人張曾碧玉為名義上之貸款申請 人(亦即,由登記名義人廖一生虛偽買賣移轉到登記名義 人張曾碧玉名下)。另,附表一編號30的房地,是與附表 一編號29之房地一併以登記名義人廖一生的名義向樹農圳 安分部申請辦理抵押貸款。
2、前述以羅福琦為名義買受人之3筆房地部分: 前述由羅福琦出名擔任名義買受人的3 筆房地中,附表一 編號4 、23的2 筆房地,在申請抵押貸款時均尚仍登記在 復華銀行的名下,是由羅福琦自己擔任抵押貸款的申請人 。另附表一編號22房地是於申貸前即已移轉登記到羅福琦 名下,在申辦抵押貸款時是另找程俊淇為登記名義人申貸 人(亦即,由羅福琦虛偽買賣移轉到登記名義人程俊淇



下)。羅福琦藍國珍黃素貞遂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概括犯意聯絡,針對附表一編號15與22以外的32筆房地( 即附表一編號1至14、16至21、23至34所示共32筆房地) ,為了向樹農圳安分部申請辦理抵押貸款時需要檢附提出 申貸人與前手之間的買賣契約書,俾以買賣價金金額作為 評估擔保物價值進而衡酌核貸金額的參考,羅福琦乃將其 所偽造的「高抗勝」、「李振暉」之印章各1枚交予藍國 珍,由藍國珍黃素貞(由藍國珍再將印章交給黃素貞) 另偽造買賣契約書,偽造的方式為:在填製的買賣契約書 上偽將「高抗勝」或「李振暉」列為出賣人(按附表一編 號1至14、16至21、23至28所示房地因原是登記在復華銀 行名下,故是偽以「高抗勝」為出賣人;又附表一編號29 至34所示房地因原是登記在幸聯公司名下,故是偽以「李 振暉」為出賣人),除了在買賣契約書上虛偽記載不實提 高的買賣價格(詳如附表一之「申貸時提出不實買賣契約 書上之出賣人及買賣價格」欄所載,而各房地之真正出賣 人【復華銀行或幸聯公司】、真正出售價格與真正買賣契 約書上記載之簽約日期,亦詳如附表一所載)外,並以上 開偽造「高抗勝」或「李振暉」之印章在買賣契約書上蓋 印而偽造「高抗勝」或「李振暉」之印文,又在出賣人簽 章欄內偽造「高抗勝」或「李振暉」之簽名各1枚(偽造 「高抗勝」或「李振暉」印文、簽名之詳情及數量,詳如 附表四編號1至25所載),各買賣契約書的買受人欄則各 填上登記名義人的姓名。而另外2筆即附表一編號15、22 之房地,則是分別製作通謀虛偽的登記名義人廖一生與登 記名義人張曾碧玉之間的買賣契約書(附表一編號15之房 地)、羅福琦與登記名義人程俊淇之間的買賣契約書(附 表一編號22之房地)。
(三)羅福琦藍國珍黃素貞於偽造前述買賣契約書,以及製 作前述通謀虛偽的買賣契約書後,遂連續於93年11月15日 (附表一編號1至13所示房地之抵押貸款案,按其中編號1 、2房地的抵押貸款為同1件同時申請,編號11、12房地的 抵押貸款為同1件同時申請)、93年12月12日(附表一編 號14至21 所示房地之抵押貸款案,按其中編號17、18房 地的抵押貸款為同1件同時申請,編號19、20房地的抵押 貸款為同1件同時申請)、93年12月13日(附表一編號22 所示房地之抵押貸款案)、94年1月17日(附表一編號23 至28所示房地之抵押貸款案,按其中編號24、25房地的抵 押貸款為同1件同時申請,編號26、27房地的抵押貸款為 同1件同時申請)、94年5月30日(附表一編號29至34所示



房地之抵押貸款案,按其中編號29、30房地的抵押貸款為 同1件同時申請,編號31、32房地的抵押貸款為同1件同時 申請,編號33、34房地的抵押貸款為同1件同時申請)推 由藍國珍黃素貞向樹農圳安分部提出前述偽造之買賣契 約書或通謀虛偽之買賣契約書而申請抵押貸款,足以生損 害於高抗勝李振暉及樹農。
(四)任職於樹農圳安分部之林建華何秦本良劉明嬌、鄭淑 貞、鄭玉麟明知依「臺北縣樹林市農會放款擔保品估價辦 法」規定,適用建物加成率之建築物估值與土地估值相加 之評估總值,不得超逾時價,而擔保放款總值不得超逾該 擔保物時價之八成扣除公告現值增值稅;亦明知依樹林市 農會信用部徵信及授信處理流程與作業手冊(93年3月29 日,14屆理事會第20次會議審議通過)壹、授信政策:三 、授信原則:(三)本會應落實分層負責制度,對授信案 件應逐級授權,以加速作業流程,提高服務效率。(四) 各授信案件,除另有規定外,應先辦妥徵信後,方能核貸 。(八)辦理授信應注意風險分散原則,授信對象不宜集 中於少數借戶,且不得分散借款、集中使用。五、擔保品 之選擇管理及注意事項:(二)擔保品需非為法令所禁止 者,其以受限制為擔保者,依有關法令辦理。對產權有糾 葛、市價變動過大及易於變質或破損者不宜徵取。(三) 擔保品除評估其整體性、可靠性及銷售性外,應先向有關 登記機關查詢其權利狀態,有無重複抵押或設定其他權利 情形,以免影響債權保障。貳、徵信及授信處理流程,受 理申請後,徵信人員應負責擔保物鑑估、徵信調查,調查 分析後,製作徵信分析報告、授信申請書及批覆書、擔保 物鑑估報告書等,授信人員應負責簽約、對保、擔保物抵 押權設定、擔保品投保事宜等項。參、徵信及授信處理流 程與作業手冊:四、徵信報告:(三)個人徵信報告表- 基本調查資料部分,於借戶開始往來時填製,嗣後覆查資 料部分得以每年覆查一次為原則,惟對於提供本會擔保之 不動產資料部分,應於借戶申請轉期、增貸或借款清償後 再行申貸時,隨時辦理覆查,並就覆查資料填寫之。(四 )徵信報告撰寫之要領:(8)土地及建物調查或覆查情 形:將上述(6)(7)兩項之資產調查及覆查日期予以填 寫,並由調查或覆查之徵信員蓋章。五、擔保物之鑑估: (二)擔保物選擇應考慮之要點:⒈產權清楚、無糾葛並 易於估價。(三)擔保物之鑑估:⒈對於借戶或保證人所 提供之擔保品(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應依「本會信 用部授信擔保品鑑價標準」鑑估;⒉閱覽謄本及往標地物



所在實地履勘應注意(1)坐落地點。....。六、分析審 核:1、法律面之審核:(1)自然人:借款及保證行為均 係一種法律行為,為使法律行為有效發生,應先確認借款 人或保證人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以免債權罹於 無效。(2)公司:公司為營利社團法人,其取得法人資 格須依公司法之規定申請設立,而經主管機關之核准者。 ①有限公司;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董 事有數人時,得於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或常務董事(依公司章程規定 )等規定;且如就內政部地政司網站之「房地交易價格」 查詢資料,基隆市暖暖區碇內街幸福華城社區於94年間交 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為1萬1千6百餘元至1萬2千9百餘元,以 1坪等於3.30579平方公尺換算,相當於每坪3萬8千5百餘 元至4萬2千7百餘元,八成價(即「時價之八成」)為每 坪3萬零8百餘元至3萬4千1百餘元,其等若為不確實之徵 信、授信,有極高可能性將導致農會之財產受損,竟仍不 違背其等本意,林建華何秦本良鄭淑貞就附表一編號 1至22所示房地之抵押貸款案,與羅福琦藍國珍、黃素 貞基於意圖為該等房地之幕後真正貸款人羅福琦不法利益 之犯意聯絡,林建華何秦本良鄭玉麟就附表一編號23 至28所示房地之抵押貸款案,與羅福琦藍國珍黃素貞 基於意圖為羅福琦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林建華劉明嬌鄭玉麟就附表一編號29至34所示房地之抵押貸款案,與 羅福琦藍國珍黃素貞基於意圖為羅福琦不法利益之犯 意聯絡,林建華何秦本良鄭淑貞於93年11月間前往基 隆市暖暖區碇內街「幸福華城」內之上開房屋地點進行訪 查(如拍取現場房屋照片等)、詢價(如查詢調取永慶房 屋仲介公司在上開同一區域其他房地銷售之網站資料等) ,於94年5月間,則由林建華攜同劉明嬌至現場,後分別 調取借款人、連帶保證人之聯合徵信資料等手續後,渠等 均明知申貸人並非申貸時之房地所有權人,乃是購入房地 者以房地抵押申貸,而藍國珍黃素貞所提出作為評估擔 保物價值之用的所謂申貸人與前手之間的買賣契約書,其 中32筆之該「前手」根本與房地登記謄本上的所有權人資 料不相符,且該「前手」不是「高抗勝」(附表一編號1 至14、16至21、23至28部分)就是「李振暉」(附表一編 號29至34部分),買賣契約書顯然不具真實性,買賣契約 書上記載的買賣價格更無可信性,而另2筆(即附表一編 號15、22)的房地登記謄本上的所有權人「廖一生」、「 羅福琦」姓名已多次出現在其餘房地的交易中,羅福琦



是該等房地幕後的真正買主暨貸款人,此等買賣洵非正常 交易,買賣契約書上記載的買賣價格亦無可信,均有明顯 提高買賣價格之情形(詳如附表一之「申貸時提出不實買 賣契約書上之出賣人及買賣價格」欄所載,而各房地之真 正出賣人【復華銀行或幸聯公司】、真正出售價格,亦詳 如附表一所載,兩相對照,竟提高2倍有餘),竟仍將買 賣契約書上記載之買賣價格視為所謂的「成交價」、「時 價」,為使羅福琦能順利持附表一編號1至34所示34筆房 地借得「借款申請書」上所載之「申請金額」(申請書上 所載申請金額各詳如附表一「申請貸款之金額」欄所載, 按林建華於登記名義人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書」之前, 即事先對藍國珍告知該筆房地大約可借得之金額),徵信 人員何秦本良(按鄭淑貞林建華亦有幫助製作)於製作 上開房地徵信作業之「不動產調查表」時,即利用「不動 產調查表」上有「建物加成率(按分成『區段路線加成率 【又分成路線及地段、週邊環境及道路巷旁2項,2項相加 最高百分之二百二十】』及『使用價值加成率【又分成室 內裝潢及使用資料、使用目的及利用價值2項,2項相加最 高百分之八十】』2項,建物加成合計最高可加成至百分 之三百)」乙項,得以彈性提高所評估上開建物每平方公 尺價格之機會(按「不動產調查表」上所載評估建物及其 坐落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價格,土地「估值」係依公告現值 ;而建物「估值」依「臺北縣樹林市農會放款擔保品估價 辦法」之「各類建築物最高估價標準表」與「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之規定,係依上開「各類建築物最高估價標準 表」之金額,乘以扣除折舊率【使用年數/耐用年數】後 之百分比,亦即,乘以【1-折舊率】,再乘以加上建物 加成率後之百分比,亦即,乘以【1+加成率】後所得之 金額。土地「估值」與建物「估值」相加即為「評估總值 」),逕將附表一編號1至28所示房地均加計建物加成率 且提高加成率至百分之五十不等,藉著上開偽造買賣契約 書或通謀虛偽買賣契約書上虛偽提高的「買賣價格」,而 拉高「評估總值」(按各筆房地不動產調查表上記載之「 評估總值」均控制在接近而不超過不實買賣契約書上「買 賣價格」金額的程度,甚至有將近10筆房地之「評估總值 」極接近該不實「買賣價格」,差距不到10萬元。而各筆 房地之「評估總值」,以及「評估總值」與不實買賣契約 書上「買賣價格」間的差距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再 由已刻意提高的「評估總值」乘以一定放款率得出「擔保 放款總值」後,各筆「借款申請書」的申貸金額即均控制



在略低於「擔保放款總值」的金額;而在各筆房地的不動 產調查表上,除了將各不實買賣契約書上之「買賣價格」 逕視為所謂的「成交價」、「時價」外,並由授信人員( 主辦人)林建華在各筆房地之不動產調查表上「本會擔保 物估價辦法最高貸款值→」欄以紅筆註記「詳如後附買賣 契約書成交價○萬」(各○萬之確實金額各詳如附表一之 「申貸時提出不實買賣契約書上之出賣人及買賣價格」欄 所載)、「○萬×0.8(或0.7)≒(若干萬)」,林建華 再將上述若干萬之金額直接填入在下方的「本會擔保物估 價辦法最高貸款值」欄內,以製造出如附表一所示各筆抵 押貸款申請人之「申貸金額」均小於「本會擔保物估價辦 法最高貸款值」,擔保物足以擔保放貸的假象。(五)林建華何秦本良上揭行為,業已違反「臺北縣樹林市農 會放款擔保品估價辦法」之規定,將顯然不實的買賣契約 書上記載之「買賣價格」逕視為擔保物的「時價」,以拉 高「評估總值」(亦即藉著建物加成率而將「評估總值」 拉高且均控制在接近但不超過該「買賣價格」金額的程度 ,甚至有將近10筆房地之「評估總值」極接近該不實「買 賣價格」,差距不到10萬元。不超過該「買賣價格」金額 的用意在於因「臺北縣樹林市農會放款擔保品估價辦法」 規定評估總值不得超逾時價),刻意高估擔保物之價值 ;林建華何秦本良劉明嬌另同時違反「樹林市農會信 用部徵信及授信處理流程與作業手冊(93年3月29日,14 屆理事會第20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前述擔保品除評估其 整體性、可靠性及銷售性外,應先向有關登記機關查詢擔 保物之權利狀態,有無重複抵押或設定其他權利情形,以 免影響債權保障;徵信報告撰寫時應記載土地及建物調查 或覆查情形;擔保物選擇應考慮產權清楚、無糾葛並易於 估價;擔保物鑑估時應閱覽謄本;自然人為貸款人應先確 認借款人或保證人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以免債 權罹於無效;借款人如為公司,應有代表公司之董事及常 務董事;及依該手冊所附徵信及授信處理流程規定:徵信 人員應為擔保物鑑估、徵信調查,調查分析後,應為調查 分析報告、授信聲請書及批覆書、擔保物鑑估報告書等, 授信人員則應為簽約、對保、擔保物抵押權設定,擔保物 投保事宜等事項,渠等均未核實審查擔保物之權利狀況, 及如實核對土地及建物謄本,亦未確實依上揭程序為徵信 及授信,而均違背職務。其後,上開借款申請書及徵信、 授信資料(含所謂申貸人與前手之間的買賣契約書及不動 產調查表、借據、授信約定書、個人徵信報告表、票信資



料、個人資料表、建物測量成果圖、土地登記謄本、建物 登記謄本、現場房屋照片、永慶房屋仲介公司網站列印資 料等)一併送鄭淑貞(附表一編號1至22所示房地之抵押 貸款案)或鄭玉麟(附表一編號23至34所示房地之抵押貸 款案)決定核准貸款與否時,鄭淑貞鄭玉麟亦有意忽略 何秦本良林建華劉明嬌所做上開徵信、授信資料上之 明顯違誤不實,亦未核實審查擔保物之權利狀況,鄭淑貞 僅在「不動產調查表」上逕以鉛筆註記「每坪....元」, 並要求貸款申請人就附表一所示各筆借款,另須各提出2 名之連帶保證人(詳如附表一「貸款之連帶保證人」欄所 載,惟均為貸款申請人游景聿等「登記名義人」間之形式 上互為連帶保證人)後,即違背職務,以附表一編號1至 34之「申請貸款之金額」欄所示金額如數核准貸款(「申 請貸款之金額」與「核准貸款之金額」均一致,各筆貸款 之核貸日亦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34所載),撥付至羅福琦 或各登記名義人申貸人的帳戶內,使羅福琦因而取得合計 4127萬元之核貸款項,致生損害於樹農信用部之財產。雖 羅福琦於陸續辦理貸款之期間內,曾有以登記名義人申貸 人名義繳付數期本息,惟自95年6月起(即後述附表二編 號9、10所示2筆房地之抵押貸款核撥後)即停止繳息並逃 匿無蹤,除附表一編號24 於94年11月25日清償,其餘房 地事後陸續經樹林農會聲請拍賣抵押物,使農會對於貸款 之本息無法獲得足額清償。
四、就附表二所示共計10筆房地部分:
(一)羅福琦就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10筆房地,則是以登記名 義人簡淑琴(附表二編號1之房地,簡淑琴係羅福琦之配 偶,2人嗣於95年12月6日離婚)及江谷川(附表二編號2 之房地)、陳金童(附表編號3之房地)、陳耀源(附表 二編號5之房地)、王智惠(附表二編號6之房地)、李信 和(附表二編號9、10之房地),擔任名義買受人而簽訂 買賣契約書,羅福琦則出名擔任附表二編號4、7、8房地 之名義買受人而簽訂買賣契約書(附表二共計10筆房地之 買賣契約書上所記載的簽約日期以及買賣價格,詳如附表 二編號1至10所載,其中4筆房地是向復華銀行購買,另6 筆房地是向幸聯公司購買)。
(二)除找來登記名義人擔任名義上的買受人(俗稱人頭),而 非僅由實際買受人羅福琦一人名義購買,便於辦理抵押貸 款外,羅福琦藍國珍黃素貞並欲以提出不實買賣契約 書(即另製作不實的買賣契約書,將契約書上記載買賣價 格虛偽提高)的方式,就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10筆房地



亦以登記名義人或羅福琦為申貸人向樹農本會申請辦理抵 押貸款。分述如次:
1、前述以登記名義人為名義買受人之7 筆房地部分: ⑴附表二編號1之房地,於申貸前即已移轉登記在簡淑琴名 下,在申貸前另又虛偽買賣移轉登記到曾國傳名下,由曾 國傳為名義上之貸款申請人。
⑵附表二編號2 、5 、6 的房地,於申貸前即已分別移轉登 記在江谷川陳耀源王智惠名下,在申貸前另均又虛偽 以買賣為由移轉登記到羅福琦名下,而由羅福琦自己擔任 抵押貸款的申請人。
⑶附表二編號3 之房地,在申請抵押貸款時尚仍登記在幸聯 公司的名下,乃是以該登記名義人買受人陳金童充為申貸 人,向樹農本會申請辦理抵押貸款(亦即,申貸後,俟辦 竣移轉所有權登記到陳金童名下及設定抵押登記以後,樹 農才會撥下准貸之款項)。
⑷附表二編號9、10之房地,於申貸前即已移轉登記在登記 名義人李信和名下,在申辦抵押貸款時是另以羅碧珠為名 義上之貸款申請人(亦即,由登記名義人李信和虛偽出售 予登記名義人有名,而由有名提供附表二編號9、10 之房地為擔保,由羅碧珠向樹農本會申請辦理抵押貸款, 申貸後,俟辦竣移轉所有權登記到有名名下及設定抵押 登記以後,樹農才會撥下准貸之款項)。
2、前述由羅福琦出名擔任名義買受人之3 筆房地部分: ⑴附表二編號4 之房地,在申辦抵押貸款時是另找池重榮為 登記名義人申貸人(按在申請抵押貸款時尚仍登記在幸聯 公司的名下,但貸款辦理期間又移轉登記至羅福琦名下, 再由羅福琦虛偽買賣移轉給登記名義人池重榮,俟辦竣移 轉所有權登記到池重榮名下及設定抵押登記以後,樹農才 會撥下准貸之款項)。
⑵附表二編號7、8之房地,在申貸前均已移轉登記在羅福琦 名下,在申貸前另又均移轉登記在登記名義人江谷川名下 ,在申辦抵押貸款時另分別以登記名義人楊國雄廖朝平 為名義上之貸款申請人(亦即,由登記名義人江谷川虛偽 買賣移轉到登記名義人楊國雄名下,及由登記名義人江谷 川虛偽買賣移轉到登記名義人廖朝平名下,在申貸後,俊 辦竣移轉所有權登記及設定抵押登記以後,樹農才會撥下 准貸之款項)。
(三)在鄭淑貞調任樹農本會擔任信用部主任後,羅福琦自94 年6月27日起,改向樹農本會申請辦理抵押貸款,羅福琦藍國珍黃素貞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於:
1、就附表二編號3 、4 所示2 筆房地,羅福琦藍國珍、黃 素貞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針對此2 筆 房地,為了向樹農本會申請辦理抵押貸款時需要檢附提出 申貸人與前手之間的買賣契約書,俾以買賣價金金額作為 評估擔保物價值進而衡酌核貸金額的參考,羅福琦乃將其 所偽造的「幸聯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李振暉」之印 章各1 枚交予藍國珍(此「李振暉」印章與前述附表一編 號29至34所示犯罪事實的「李振暉」印章不同),由藍國 珍或黃素貞(由藍國珍再將印章交給黃素貞)另偽造買賣 契約書,偽造的方式為:在填製的買賣契約書上偽將「幸 聯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振暉」)列為出賣 人,除了在買賣契約書上虛偽記載不實提高的買賣價格( 詳如附表二之「申貸時提出不實買賣契約書上之出賣人及 買賣價格」欄所載,而各房地由幸聯公司出售時之真正出 售價格,亦詳如附表二所載)外,並以上開偽造「幸聯營 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李振暉」之印章在買賣契約書上 蓋印而偽造「幸聯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李振暉」之 印文(偽造「幸聯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李振暉」印 文之數量,詳如附表四編號26、27所載),各買賣契約書 的買受人欄則各填上登記名義人陳金童、池重榮的姓名, 而推由藍國珍黃素貞連續於94年7月21日、94年8月22日 向樹農本會提出前述偽造之買賣契約書而行使之,申請抵 押貸款,足以生損害於幸聯公司、李振暉及樹農。 2、就附表二編號1 所示房地,是製作通謀虛偽的登記名義人 簡淑琴與曾國傳之間的買賣契約書,推由藍國珍黃素貞 於94年6月27日向樹農本會提出買賣契約書而申請抵押貸 款。
3、就附表二編號2 、5 、6 所示房地,是分別製作通謀虛偽 的登記名義人江谷川陳耀源王智惠分別與羅福琦之間 的買賣契約書,推由藍國珍黃素貞於94年7月12日(附 表二編號2)、94年9月16日(附表二編號5、6)向樹農本 會提出買賣契約書而申請抵押貸款。
4、就附表二編號7 、8 所示房地,是製作通謀虛偽的登記名 義人江谷川分別與楊國雄廖朝平之間的買賣契約書,推 由藍國珍黃素貞均於95年1月4日向樹農本會提出買賣契 約書而申請抵押貸款。
5、就附表二編號9、10所示房地,是製作通謀虛偽的李信和有名之間的買賣契約書,推由藍國珍黃素貞於95年 4月17日(起訴書誤載為95年3月16日)向樹農本會提出買



賣契約書而申請抵押貸款(按為同1件同時申請)。(四)前述羅福琦藍國珍黃素貞自94年6月27日起至95年4月 17日止,推由藍國珍黃素貞就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10 筆房地連續多次向樹農本會提出申請辦理抵押貸款(申請 金額各詳如附表二「申請貸款之金額」欄所載),但並無 還款真意,且以提出虛偽提高買賣價格的不實買賣契約書 之方式,以羅福琦為貸款申請人或利用登記名義人為貸款 申請人而施用詐術,致使樹農本會信用部之徵信人員蔡敏 男、授信人員高明祥鄭驥鄭驥為附表二編號5、6部分 ,餘為高明祥)因而陷於錯誤,進行徵信、授信後,再由 鄭驥鄭淑貞鄭驥為附表二編號1、3、4、7、8所示房 地之抵押貸款案,餘為鄭淑貞)核准貸款(「核准貸款之 金額」與「申請貸款之金額」相同,各筆貸款之核貸日詳 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載),撥付至羅福琦或各登記名義 人申貸人的帳戶內,羅福琦因而取得合計1288萬元核貸款 項之不法款項。而羅福琦自95年6月起即停止繳息並逃匿 無蹤,造成如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10筆房地之抵押貸款 事後或停止繳息或形成呆帳,致生損害於樹農信用部之財 產。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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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