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73號
ULDV,102,訴,73,2013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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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清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大原間因.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台幣(下同)1,556,1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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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