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2年度,8號
ULDV,102,簡上,8,201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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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林陳運娣
      林進元
      林觀賜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献
被上訴人  林元永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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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