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林陳運娣 林進元 林觀賜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文献被上訴人 林元永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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