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76號
原 告 黃新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武氏梅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上之請求而起訴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