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2年度,76號
ULDV,102,婚,76,201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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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76號
原   告 黃新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武氏梅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上之請求而起訴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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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