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3號
ULDV,102,司執消債更,3,201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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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廖國隆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蔡進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陳俊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徐明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彦
代 理 人 黃家洋
      許方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蔡怡玫
      黃蘭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蔡沛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八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6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盡力清償,其計算基礎乃 係審核債務人聲請前2 年內之收入及支出,及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預計之收入,並酌留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 後所得之數額,償還金額及成數僅是藉由數字計算之中性結 論,故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是否盡力清償,並非以其之 還款成數為唯一考量,仍應審酌債務人有無還款誠意等因素 而綜合決定之。次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亦有明定。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至 6 頁)。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2 位,其代表債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556,018 元。債務 人於民國102 年4 月23日(本院收文日期)提出如附件一所 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後之次月8 日為第1 期首繳日,以每1 個月為1 期,每期清償3,000 元 ,共清償72期,合計6 年,總清償數額216,000 元,清償成 數約為38.85%。該更生方案經本院轉知各債權人確答是否同 意,因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未過 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依首揭規定,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 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此有本院書面表決通知、送達回執、



債權人所提書狀在卷可稽。故應由本院依上揭規定審查是否 有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規定依職權逕予認可之適用。三、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雲林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有雲 林縣肉品市場公司服務證明書、101 年6 月至102 年3 月薪 資明細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1 年度消債更 字第28號卷第21頁至第25頁、第65頁,本院卷第130 頁), 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 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 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216,000 元,高 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 及扶養費用(見本院卷第126 頁背面-127頁)。又債務人 更生開始時,名下並無任何可資換價之不動產等較高價值 之財產,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 見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卷第37頁),故本件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二)債務人每月薪資約為20,100元,有雲林縣肉品市場公司服 務證明書、101 年6 月至102 年3 月薪資明細表、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卷第21 頁至第25頁、第65頁,本院卷第130 頁)在卷可參,故其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計每月可得支用之實際收入約為20,1 00元(102 年1 至3 月之平均薪資:[21,600+15,300+23, 400]/3=20,100,未扣除勞健保),每月支出為17,054元 ,債務人提列每期其償金額為3,000 元,自有履行可能( 20,100-17,054=3,046 )。(三)債務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12,054元(包括膳食 費5,400 元、交通費1,000 元、機車保養費800 元、水電 瓦斯電話費2,650 元、生活用品費800 元、勞健保費904 元,醫療500 元)、另支出父母扶養費,每人每月2,500 元等語。查,上開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僅略高於 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臺灣省每一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 元之標準,且核其所列支出項目均屬基本、必要之開銷, 支出金額亦為合理,而無何浪費、奢侈之情形。又債務人 所陳報之父母扶養費,每人每月2,500 元,參諸財政部國 稅局公告之99年度扶養免稅額為每人每年82,000元(即每 人每月6,833 元)及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臺灣省每一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則債務人所陳報父母扶養費每人 每月扶養費2,500 元之支出,未逾生活必要支出程度,自 屬適當,若再予降低扶養費支出之必要,將致債務人入不



敷出之境地,就更生方案之履行亦將有不能清償之情事發 生。是以,債務人上開費用之支出皆屬必要,而每月固定 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撙 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應予認 可。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還款成數雖僅38.85%,惟債務人名下 並無任何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卷第37 頁)。倘如更生方案不獲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 清算,然因聲請人名下已無財產構成清算財團,清算程序對 債權人債權之滿足亦無助益,如此對債權人尤為不利甚明; 且若還款額度逾越債務人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聲請人勢必 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債權人實際受償之金額 勢必大幅降低,因而反受實質之不利益;況參酌本條例之立 法目的,非但係使債務人得透過更生程序清償債務、重建其 經濟生活,亦保障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能保有符合 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職此,經本院綜合審酌其職業、 收入、財產、年齡、學歷、身分、扶養費用、生活程度、信 用、債權人之意願、受償與受擔保之程度及社會公益等各項 因素,堪認債務人當下已窮盡其償債能力,壓縮基本生活所 需,具備高度清償誠意,核其所提更生方案,自屬公允、適 當且可行。是以,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 條件公允,且亦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 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自應予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 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爰依消債條 例第62條第2 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廖國隆之更生方案(第1 點至第6點)一、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56,018元。二、總清償比例:38.85﹪
三、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 個 月為1 期,清償6 年72期,每期清償3,000 元。債務人應於 每月8 日,將如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 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 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 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 項規定



參照)
四、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債 權比例算至小數點後3 位)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 。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 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六、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 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 項 本文、第2 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附件三:每期還款金額
一、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 債權金額:18,108元
每期還款金額:98元
二、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債權金額:20,229元
每期還款金額:109元
三、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 債權金額:28,850元
每期還款金額:156元
四、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61,866元
每期還款金額:334元
五、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53,566元
每期還款金額:289元
六、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53,094元




每期還款金額:287元
七、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69,537元
每期還款金額:375元
八、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57,566元
每期還款金額:311元
九、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98,935元
每期還款金額:534元
十、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46,845元
每期還款金額:253元
十一、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0,981元
每期還款金額:59元
十二、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36,441元
每期還款金額:1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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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林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斗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