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公司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2年度,10號
ULDV,102,司司,10,2013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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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潘少珠即采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采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以民 國102 年4 月17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准予解散登 記在案,嗣經股東會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爰檢附相關文件 聲報清算人,並請求准予備查云云。
二、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 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 、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股東 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 第178 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聲請人已依上揭規定附具經濟部函影本、采盟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采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名冊 、選任清算人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影本(附股東臨時會簽到 簿、指派書)、願任清算人同意書、資產負債表影本、損益 表影本、財產目錄暨資產負債表送監察人審查之審查報告書 、財產目錄暨資產負債表送監察人審查後提請股東會承認之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影本(附股東臨時會簽到簿、指派書)、 報紙公告等件為證,已符合上揭法條之規定。從而,聲請人 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備查。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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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潘少珠即采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