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792號
ULDV,102,司促,2792,2013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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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92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水林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西慶
債 務 人 王嬌蓮(即王金木之繼承人)
      王明祈(即王金木之繼承人)
      李雪稜(即王明卿之繼承人)
      王雅信(即王明卿之繼承人)
      王碩晨(即王明卿之繼承人)
      王雅炫(即王明卿之繼承人)
      王憲堂(即王金木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王嬌蓮王明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860,000 元,及自民國89年9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9.1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0年3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付10% ,超過6 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加付20% 計算之逾期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 元。債務人王憲堂於繼承被繼承人王金木
  遺產範圍限度內,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李雪稜李雪玲王雅信王碩晨王雅炫於繼承被
  繼承人王明卿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
  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代位
  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1 條之3 第3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查繼承人王憲堂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代位
  繼承被繼承人王金木(88年5 月10日歿),按上開規定,債
  務人王憲堂應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債權人請求
  逾此範圍之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
  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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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