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9號
ULDV,101,重訴,9,2013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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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嘉凱土木包工業即張琬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間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11日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9 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2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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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