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3號
ULDV,101,建,3,2013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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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號
受 罰 人 張景耀
上列受罰人因原告倍昇工程有限公司萬晟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
雲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張景耀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 定處新台幣3 萬元以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訴訟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102 年5 月14日到場應訊,開庭通知已合法送達該受罰人,有卷 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應處罰鍰新台幣10,000元 。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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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倍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