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1年度,21號
ULDM,101,交重附民,21,20130516,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李翊寧
      李梓晴
      李予心
兼上三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丁淑妹
原   告 李炎坤
      賴金花
被   告 高菊華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蔡宗成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01 年度交訴字第34號),經原告
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