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30號
原 告 鄒辰富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
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
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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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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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被告所在地:所載「新竹縣北埔│
│ │鎮○○路0 段00號」,應更正為「新竹縣新埔鎮文德│
│ │路三段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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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應│
│ │記載「被告代表人:柯武(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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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起訴狀未表明適當之起訴之聲明:所載「被告所屬監│
│ │理站罰鍰3000元之處分撤銷另做妥適之處分」,宜更│
│ │正為「原處分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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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起訴狀未表明正確之訴訟標的:所載「交通部新竹區│
│ │監理所苗栗監理站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
│ │二警察隊之交通罰鍰處分」,應更正為「交通部公路│
│ │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02 年3 月26日竹監苗字第裁54-Z│
│ │2B023877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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