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2年度,30號
MLDA,102,交,30,20130503,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30號
原   告 鄒辰富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
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
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被告所在地:所載「新竹縣北埔│
│  │鎮○○路0 段00號」,應更正為「新竹縣新埔鎮文德│
│  │路三段58號」。                │
├──┼───────────────────────┤
│2  │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應│
│  │記載「被告代表人:柯武(所長)」。      │
├──┼───────────────────────┤
│3  │起訴狀未表明適當之起訴之聲明:所載「被告所屬監│
│  │理站罰鍰3000元之處分撤銷另做妥適之處分」,宜更│
│  │正為「原處分撤銷」。             │
├──┼───────────────────────┤
│4  │起訴狀未表明正確之訴訟標的:所載「交通部新竹區│
│  │監理所苗栗監理站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
│  │二警察隊之交通罰鍰處分」,應更正為「交通部公路│
│  │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02 年3 月26日竹監苗字第裁54-Z│
│  │2B023877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