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4號
MLDV,102,重訴,4,20130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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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雅芸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柯陣國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6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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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