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09號
MLDV,102,訴,209,2013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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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9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   告 林助信律師(即趙金生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2日裁定命原 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25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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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