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12號
MLDV,102,補,312,201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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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朱黃六妹
被   告 朱昌炎
      朱昌文
      朱昌園
      詹朱錦蘭
      吳珠錦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 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在起訴狀附圖所示B 、C 兩點建立
  木板相隔所需之費用約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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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