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6號原 告 羅鴻金 羅金田 羅榮金 羅際君 羅仕永 羅際洋 羅仕賢 羅仕俊 羅仕焱 羅仕學 羅仕清 羅際城 羅彭定妹 羅仕智 羅年良 羅際臺 羅際安 羅際明 江羅素梅 黃羅素貞 羅際璋 張瑞榮 羅志宇 羅子睛被 告 羅際盛 羅際源 羅字香之其餘繼承人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羅字香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上開繼承人有無 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並一併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及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逕送對造。二、倘前項被告之繼承人亦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 逕送對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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