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86號
MLDV,102,補,286,201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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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羅鴻金
      羅金田
      羅榮金
      羅際君
      羅仕永
      羅際洋
      羅仕賢
      羅仕俊
      羅仕焱
      羅仕學
      羅仕清
      羅際城
      羅彭定妹
      羅仕智
      羅年良
      羅際臺
      羅際安
      羅際明
      江羅素梅
      黃羅素貞
      羅際璋
      張瑞榮
      羅志宇
      羅子睛
被   告 羅際盛
      羅際源
      羅字香之其餘繼承人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羅字香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所有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上開繼承人有無
  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並一併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及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逕送對造。
二、倘前項被告之繼承人亦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
  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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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