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陳信志
陳佩伶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淑依
原 告 陳蘇雪香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
1 項前段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以,本件原告訴之
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等4 人各新臺幣(下同)400,00
0 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600,000 元【計算式:400,000 +
40 0,000+400,000 +400,000 =1,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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