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63號
MLDV,102,補,263,2013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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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朱池
被   告 朱洪延
      朱萬發
      朱媽容
      余政德
      朱萬居
      朱家慶
      余媽源
      朱墩
      朱陳月桂
      朱文龍
      朱陸
      朱寬
      朱三仔
      朱天賜
      朱清萬
      朱信全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396,71 元【計算式:苗栗縣後龍鎮○○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
現值每平方公尺6,200 元土地面積1080.38 平方公尺原告應
有部分2/10=13,396,7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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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