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52號
MLDV,102,補,252,2013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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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涂謝秀蓮
訴訟代理人 涂家瑋
被   告 馮菁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里○○路00號4
樓之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本件既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
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該房屋之價值為準,依原告所提出
之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繳款書,該房屋之價值為新臺幣(下
同)271,000元。又原告請求被告按日給付賠償金部分,應係相
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該
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1,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 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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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