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徐嘉斌
被 告 林岱蓉(即林乾隆之繼承人)
兼
法定代理人 董惠娟(即林乾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237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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