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判決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2年度,133號
MLDV,102,苗簡,133,20130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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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李玉龍
被 上訴人 鐘榮賢
被 上訴人 陳普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苗簡字第133 號確認判決無效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
新臺幣(下同)440,2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附表:
┌──┬───────────┬─────┬────┬────┬─────┐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     │    │    │     │
│  │ (苗栗縣公館鄉)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範圍│ 土地價額 │
│  ├─────┬─────┤(元/ ㎡)│ (㎡) │    │     │
│  │ 中義段 │中小義段 │     │    │    │     │
│  │     │(重測前) │     │    │    │     │
├──┼─────┼─────┼─────┼────┼────┼─────┤
│ 1 │  350  │  83  │ 3,200  │ 197.53 │ 1/4  │158,024元 │
├──┼─────┼─────┼─────┼────┼────┼─────┤
│ 2 │  351  │  83-2  │ 3,200  │ 118.75 │ 1/4  │ 95,000元 │
├──┼─────┼─────┼─────┼────┼────┼─────┤
│ 3 │  352  │  83-3  │ 3,200  │ 117.65 │ 1/4  │ 94,120元 │
├──┼─────┼─────┼─────┼────┼────┼─────┤
│ 4 │  353  │  83-4  │ 3,200  │ 116.38 │ 1/4  │ 93,104元 │
├──┴─────┴─────┴─────┴────┴────┼─────┤
│合計                            │440,24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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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