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李玉龍
被 上訴人 鐘榮賢
被 上訴人 陳普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苗簡字第133 號確認判決無效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
新臺幣(下同)440,2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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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 │ │ │ │
│ │ (苗栗縣公館鄉)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範圍│ 土地價額 │
│ ├─────┬─────┤(元/ ㎡)│ (㎡) │ │ │
│ │ 中義段 │中小義段 │ │ │ │ │
│ │ │(重測前) │ │ │ │ │
├──┼─────┼─────┼─────┼────┼────┼─────┤
│ 1 │ 350 │ 83 │ 3,200 │ 197.53 │ 1/4 │158,024元 │
├──┼─────┼─────┼─────┼────┼────┼─────┤
│ 2 │ 351 │ 83-2 │ 3,200 │ 118.75 │ 1/4 │ 95,000元 │
├──┼─────┼─────┼─────┼────┼────┼─────┤
│ 3 │ 352 │ 83-3 │ 3,200 │ 117.65 │ 1/4 │ 94,120元 │
├──┼─────┼─────┼─────┼────┼────┼─────┤
│ 4 │ 353 │ 83-4 │ 3,200 │ 116.38 │ 1/4 │ 93,104元 │
├──┴─────┴─────┴─────┴────┴────┼─────┤
│合計 │440,2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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