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78號
MLDV,102,司票,178,201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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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吳信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木蘭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行使追索權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到期日之後)
  起算,請明確表明各該本票之提示日期並更正請求利息之起
  算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木蘭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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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