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減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70號
MLDV,101,重訴,70,2013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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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賴銑吉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張麗琴律師
被上訴人  吳沼勝
      吳秋忠
      吳淵宏
      吳淵生
      吳武昌
      吳武順
      吳武宗
      吳秀子
      吳幸勇
      吳鎮木
      張吳錦壁
      吳嘉鎮
      吳泰熒
      吳武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複代理人  洪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增減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29
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5,9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
91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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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