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賴銑吉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張麗琴律師
被上訴人 吳沼勝
吳秋忠
吳淵宏
吳淵生
吳武昌
吳武順
吳武宗
吳秀子
吳幸勇
吳鎮木
張吳錦壁
吳嘉鎮
吳泰熒
吳武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複代理人 洪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增減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29
日本院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5,9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
91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