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54號
MLDV,101,訴,354,201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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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4號
原   告 馬賴雅萍
      周玉薇
      馬堅中
      馬堅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共   同
複代 理 人 蔡佩玲
被   告 許祥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六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5 日內具狀說明,對被告請求賠償車號00-0000 號 自小客車損失部分,係原告周玉薇個人或全部原告?此部分 遲延利息係自起訴狀或擴張聲明狀送達之日(或翌日)起算 ?
三、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應係馬炳仁所有,請原告一併具狀 說明,該車之損害賠償債權為原告公同共有?或已為遺產分 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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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