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大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貴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民抬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1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1,8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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