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55號
MLDV,100,訴,455,20130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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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宇盛企業社即蔡淑鑾
      辜舜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張仕享律師
      宋國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就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93,692 元(其中坐落苗栗縣後
龍鎮苦苓腳1292-8地號土地如判決附圖所示A 部分面積170.47平
方公尺×3,600 元=613,692 元,加上坐落上開土地上,門牌號
碼為苗栗縣後龍鎮○○里0 鄰○○○000 ○0 號建物價額即被上
訴人拍定價格5,3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茲據
上訴人上訴時僅繳納16,796元,不足73,80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有關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至於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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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