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2年度,3號
MLDM,102,重附民,3,2013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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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劉俊宜
      劉壽春
      劉湯雙妹
被   告 陳紹達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13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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