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林美玉
被 告 陳茂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苗交簡字第45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除車損部分(另行判決
)外,其案情確係繁雜、非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