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2年度,9號
MLDM,102,交簡附民,9,2013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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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林美玉
被   告 陳茂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苗交簡字第45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除車損部分(另行判決
)外,其案情確係繁雜、非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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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