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四號
上訴人 地○○
宇○○
戊○○
天○○
丁○○
酉○○
申○治
丙○○
己○○
辛○○
戌○○○
乙○○○
申 ○
庚○○
甲○○
卯○○ (陳黃杏
寅○○ (陳黃杏
辰○○ (陳黃杏
壬○○ (陳黃杏
丑○○ (陳黃杏
巳○○ (陳黃杏
未○○ (陳黃杏
午○○ (陳黃杏
癸○○ (陳黃杏
被上訴人亥○○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台灣高雄地方法
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六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其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地○○新台幣伍拾捌萬零伍佰元;宇○○新台幣參拾貳萬元;戊○○新台幣參拾柒萬貳仟元;天○○新台幣壹拾壹萬元;午○○、子○○、卯○○、寅○○、辰○○、壬○○、丑○○、巳○○、未○○與癸○○等十人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零捌拾元;丁○○新台幣貳拾捌萬元;酉○○新台幣柒萬肆仟元;申○治新台幣玖萬伍仟元;丙○○新台幣壹拾柒萬元;己○○新台幣參拾萬伍仟元;辛○○新台幣伍拾萬貳仟肆佰元;戌○○○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玖佰元;乙○○○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參佰元;申○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庚○○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陸佰元;甲○○新台幣壹拾玖萬參仟伍佰元,及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天○○其餘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上訴人天○○負擔。前開第二項於上訴人地○○以新台幣貳拾萬元;宇○○以新台幣壹拾萬元;戊○○以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天○○以新台幣肆萬元;午○○、子○○、卯○○、寅○○、辰○○、壬○○、丑○○、巳○○、未○○與癸○○等十人以新台幣捌萬元;丁○○以新台幣壹拾萬元;酉○○以新台幣貳萬元;申○治以新台幣參萬元;丙○○以新台幣肆萬元;己○○以新台幣壹拾萬元;辛○○以新台幣壹拾柒萬元;戌○○○以新台幣捌萬元;乙○○○以新台幣陸萬元;申○以新台幣肆拾萬元;庚○○以新台幣伍萬元;甲○○以新台幣陸萬元,各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上訴人陳黃杏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死亡,其被繼承人午○○、子○○、 卯○○、寅○○、辰○○、壬○○、丑○○、巳○○、未○○、癸○○等十人共 同於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戶籍謄本可稽,並無不合,合先敘 明。
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其父母即訴外人黃皇、黃林秀媛,明知已無支付能力, 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推由黃林秀媛擔任會首,以虛列會首及冒標之方 式,致使上訴人參加上開互助會為會員,並誤認黃天亮等人為互助會員標取會金 ,而交付活會會款予被上訴人、黃皇、黃林秀媛,被上訴人之偽造文書及詐欺犯 行,業經本院刑事庭判決有罪在案,而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之行為,受有如附表二 、三所載之支出活會會款及標息損失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 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如上訴聲明第⑵項所載金額,及均自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 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於本院就利息之請求減縮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算)。
四、兩造之聲明:
㈠上訴人之聲明:
⑴原判決廢棄。
⑵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地○○新台幣(下同)五十八萬零五百元;宇○○三十 二萬元;戊○○三十七萬二千元;天○○四十二萬元;午○○、子○○、卯○ ○、寅○○、辰○○、壬○○、丑○○、巳○○、未○○與癸○○等十人二十 四萬八千零八十元;丁○○二十八萬元;酉○○七萬四千元;申○治九萬五千 元;丙○○十七萬;己○○三十萬五千元;辛○○五十萬二千四百元;戌○○ ○二十四萬六千九百元;乙○○○十四萬七千三百元;申○一百二十五萬元; 庚○○十四萬七千六百元;甲○○十九萬三千五百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⑷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㈡被上訴人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
五、經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訴外人黃林秀媛、黃皇等人,明知已無支付能力, 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犯意,推由黃林秀媛擔任會首,陸續招募如附表一所示之互 助會共五會,並以冒標之方式,致使上訴人誤認會首有支付能力及會單上之黃天 亮等人為互助會員標取會金,而交付活會會款予被上訴人、黃林秀媛、黃皇等人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之詐欺等行為,所致之損害為其交付之活會會款及標息利益 之損失,損害金額詳如附表二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互助會單六紙為證,且經本院 調取本院九十度上字第一二四八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卷證審閱結果:㈠黃林秀 媛以黃皇、亥○○、黃天亮名義所參加之上開互助會,致每月須支出高達約十萬 元之會款(黃天亮部分:10000×2+5000×2+20000+10000=50000元;黃皇部 分:10000元;亥○○部分:10000×2+10000=30000元),有互助會單可稽,而 黃林秀媛自承其須代繳因遭他人倒會之會款每月又高達十四至十五萬元,其僅從 事零工,種鳳梨,非固定工作等情(偵查卷五十八頁、一審刑事卷九十二至九十 三頁),且黃皇亦自承從事臨時工,向人租農地從事農作或做鐵工等語(一審刑 事卷六十七頁),黃林秀媛、黃皇夫妻二人總收入不僅不固定,且不足以支付附 表一互助會之會款甚明。又被上訴人與黃林秀媛、黃皇等人虛列黃天亮為如附表 一所示編號一、三、四、五之互助會各參加二會、二會、一會、一會之會員於該 等互助會之會單上,持交上訴人,使上訴人誤以為黃天亮為互助會會員等情,已 據黃林秀媛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偵查卷五十八頁),核與黃天亮於偵查中供承: 未參與互助會等語相符(偵查卷四十四頁、偵查卷五十八頁),而被上訴人曾在 空白紙上偽造黃天亮之署押,填寫不詳金額之金額於標單上,以表明競標時願付 之標息,持以行使參加競標並標得會款之事實,亦據黃林秀媛供承在卷(偵查卷 五十八頁),且被上訴人亦自承:曾寫過黃天亮之標單云云(一審刑事卷二十五 頁),則被上訴人與其父母黃林秀媛、黃皇等人,以黃林秀媛名義為會首招募附 表一之互助會時,已明知無支付之能力,其有詐欺不法所有意圖,至堪認定。被 上訴人所犯上開詐欺等犯行,亦經本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之事實,亦有本 院上開刑事判決可稽,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上開侵權行為之事實,堪信 為真。
六、上訴人主張因被上訴人之附表一之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為附表二所載其所交付之 活會會款及應得標息之事實,有互助會單五紙可稽,堪信為實在。又上訴人自行 扣除被上訴人已清償部分債務(詳如附表二所載),依侵權之法律關係,主張被 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地○○五十八萬零五百元;宇○○三十二萬元;戊○○三十 七萬二千元;天○○十一萬元;午○○、子○○、卯○○、寅○○、辰○○、壬 ○○、丑○○、巳○○、未○○與癸○○等十人二十四萬八千零八十元;丁○○ 二十八萬元;酉○○七萬四千元;申○治九萬五千元;丙○○十七萬;己○○三 十萬五千元;辛○○五十萬二千四百元;戌○○○二十四萬六千九百元;乙○○ ○十四萬七千三百元;申○一百二十五萬元;庚○○十四萬七千六百元;甲○○ 十九萬三千五百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七、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 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須所受之損害,係由
於被告犯罪之所致,始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年台上字第一五 五0號判例參照)。上訴人天○○主張:其參加附表三所載之互助會,會首黃林 秀媛止會後,尚積欠其三十一萬元,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三 十一萬元及其遲延利息云云。查,上訴人天○○所主張此部分之事實,非上開刑 事判決所認定被上訴人之犯罪行為,有上開刑事判決可稽,其請求之三十一萬元 之損害額,顯非為本件犯罪所受之損害,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是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應裁定駁回,但因上訴人係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 爰以判決駁回之。
八、綜據上述,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連同駁回該部分假執 行部分予以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且上訴人就此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金額宣告之。原審駁回上訴人天○○其餘 請求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部分,理由雖有未合,惟判決結果一致,上訴意旨求予廢 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 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 九十條第二項、第七十九條但書,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B1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B2法 官 陳真真
~B3法 官 簡色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彭筱瑗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附表一:
┌──┬─────┬─────┬───┬───────────┬───────┐
│編號│會期(民國│會金(新臺│總會數│已開會數及止會日(民國│上訴人活會會員│
│ │) │幣) │ │) │及所參加會數 │
├──┼─────┼─────┼───┼───────────┼───────┤
│一 │八十四年十│壹萬元(內│三十六│二十八會、八十六年十一│宇○○(以下均│
│ │二月二十日│標) │會 │月二十日(每四個月加開│一會)、己○○│
│ │起至八十七│ │ │一會即每年一、五、九月│、庚○○、申○│
│ │年五月五日│ │ │的五日加會) │。 │
│ │止 │ │ │ │ │
├──┼─────┼─────┼───┼───────────┼───────┤
│二 │八十五年七│壹萬元(內│三十七│二十會、八十六年十一月│申○(三會)、│
│ │月三十日起│標) │會 │二十日(每四個月加開一│地○○(以下均│
│ │至八十七年│ │ │會,每年二、六、十月的│一會)、戊○○│
│ │十二月三十│ │ │十五日加會) │、甲○○。 │
│ │日止 │ │ │ │ │
├──┼─────┼─────┼───┼───────────┼───────┤
│三 │八十五年十│伍仟元(內│五十會│十七會、八十六年十一月│辛○○(三會)│
│ │月二十五日│標) │ │二十日(每三個月加開一│、丙○○、李王│
│ │起至八十八│ │ │會,每年三、六、九、十│乙(以下一會、│
│ │年十一月二│ │ │二月的十日加會)。 │申○義、酉○○│
│ │十五日止 │ │ │ │、己○○、黃吳│
│ │ │ │ │ │杏桃。 │
├──┼─────┼─────┼───┼───────────┼───────┤
│四 │八十六年五│貳萬元(內│二十會│六會、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地○○(以下均│
│ │月二十日起│標) │ │十日。 │一會)、宇○○│
│ │至八十七年│ │ │ │、戊○○、蔡真│
│ │十二月二十│ │ │ │愛、申○治。 │
│ │日止 │ │ │ │ │
├──┼─────┼─────┼───┼───────────┼───────┤
│五 │八十四年八│壹萬元(內│四十六│三十二會、八十六年十一│申○(二會)、│
│ │月十五日起│標) │會 │月二十日(每四個月加開│地○○(以下均│
│ │至八十七年│ │ │一會,每年三、七、十一│一會)、丁○○│
│ │八月十五日│ │ │月的三十日加會) │、辛○○、黃吳│
│ │止 │ │ │ │杏桃、王黃純棉│
│ │ │ │ │ │。 │
└──┴─────┴─────┴───┴───────────┴───────┘
附表二:
一、地○○部分:五八0,五00元
㈠應收活會會款
⒈第二會:一0,000元\會*二十會(已開會數)=二00,000元 ⒉第四會:二0,000元\會*六會(已開會數)=一二0,000元 ⒊第五會:一0,000元\會*三三會(已開會數)=三三0,000元 小計:五九0,000元
㈡應繳死會款或會首已清償之金額
⒈第二會:九,五00元
⒉第四會:七0,000元
⒊第五會:五0,000元小計:六九,五00元 ㈠-㈡之餘額:五九0,000-六九,五00=五八0,五00元二、宇○○部分:三二0,000元
㈠應收活會會款
⒈第一會:一0,000元\會*二八會=二八0,000元 ⒉第四會:二0,000元\會*六會=一二0,000元 小計:四00,000元
㈡應繳死會款或會首已清償之金額
⒈第一會:七0,000元
⒉第四會:一0,000元
小計:八0,000元
㈠-㈡之餘額:四00,000-八0,000=三二0,000元附表二:
三、戊○○部分:三七二,000元
㈠應收活會會款
⒈第二會:一0,000元\會*二十會=二00,000元 ⒉第三會: 五,000元\會*十七會= 八五,000元 ⒊第四會:二0,000元\會* 六會=一二0,000元 小計:四0五,000元
㈡應繳死會款或會首已清償之金額
⒈第二會:一0,五00元
⒉第三會: 七,五00元
⒊第四會:一0,000元
小計:二八,000元
㈠-㈡之餘額:四0五,000-二八,000=三七二,000元四、天○○部分:四二0,000元
㈠應收活會會款
⒈第四會:二0,000元\會*六會=一二0,000元 小計:一二0,000元
㈡應繳死會款或會首已清償之金額
⒈第四會:一0,000元
小計:一0,000元
㈠-㈡之餘額:一二0,000元-一0,000元=一一0,000元五、午○○等人(陳黃杏)部分:二四八,0八0元 ㈠應收活會款
第五會:一0,000元\會*三三會=三三0,000元 ㈡會首已清償之金額
第五會:八一,九二0元
㈠-㈡之餘額:三三0,000元-八一,九二0元=二四八,0八0元六、丁○○部分:二八0,000元
㈠應收活會款
第五會:一0,000元\會*三三會=三三0,000元 ㈡會首已清償之金額
第五會:五0,000元
㈠-㈡之餘額:三三0,000元-五0,000元=二八0,000元七、酉○○部分:七四,000元
㈠應收活會款
第三會:五,000元\會*十七會=八五,000元 ㈡會首已清償之金額
第三會:一一,000元
㈠-㈡之餘額:八五,000元-一一,000元=七四,000元八、申○治部分:九五,000元
㈠應收活會款
第四會:一0,000元\會*十二會=一二0,000元 ㈡會首已清償之金額
第四會:二五,000元
㈠-㈡之餘額:一二0,000元-二五,000元=九五,000元九、己○○部分:三0五,000元
㈠應收活會款
⒈第一會:一0,000元\會*二八會=二八0,000元 ⒉第三會: 五,000元\會*十七會= 八五,000元 小計:三六五,000元
㈡會首已清償之金額
⒈第一會:六0,000元
⒉第三會:0元
小計:六0,000元
㈠-㈡之餘額:三六五,000-六0,000=三0五,000元十、辛○○部分:五0二,四00元
㈠應收活會款
⒈第三會:五,000元\會*十七會*三=二五五,000元 ⒉第五會:一0,000元\會*三三會=三三0,000元 小計:五八五,000元
㈡應繳死會款或會首已清償之金額
⒈第三會:二一,六00元
⒉第五會:六一,000元
小計:八二,六00元
㈠-㈡之餘額:五八五,000-八二,六00=五0二,四00元十一、戌○○○部分:二四六,九00元
㈠應收活會款
⒈第三會:五,000元\會*十七會=八五,000元 ⒉第五會:一0,000元\會*三三會=三三0,000元 小計:四一五,000元
㈡應繳死會款或會首已清償之金額
⒈第三會:七,二00元
⒉第五會:一六0,九00元
小計:一六八,一00元
㈠-㈡之餘額:四一五,000-一六八,一00=二四六,九00元十二、丙○○部分:一七0,000元
㈠應收活會款
第三會:五,000元\會*十七會*二=一七0,000元 ㈡應繳死會款或會首已清償之金額:0元
㈠-㈡之餘額:一七0,000元-0=一七0,000元十三、乙○○○部分:一四七,三00元
㈠應收活會款
第五會:一0,000元\會*三三會=三三0,000元 ㈡應繳死會款或會首已清償之金額
第五會:一八二,七00元
㈠-㈡之餘額:三三0,000元-一八二,七00元=一四七,三00元十四、申○部分:一,二五0,000元
㈠應收活會款
⒈第一會:一0,000元\會*二八會=二八0,000元 ⒉第二會:一0,000元\會*二0會*三=六00,000元 ⒊第五會:一0,000元\會*三三會*二=六六0,000元 小計:一,五四0,000元
㈡應繳死會款或會首已清償之金額
⒈第一會:一五八,四00元
⒉第二會:三七,000元
⒊第五會:九四,六00元
小計:二九0,000元
㈠-㈡之餘額:一,五四0,000-二九0,000元=一,二五0,000元十五、庚○○部分:一四七,六00元
㈠應收活會款
第一會:一0,000元\會*二八會=二八0,000元 ㈡應繳死會款或會首已清償之金額
第一會:一三二,四00元
㈠-㈡之餘額:二八0,000元-一三二,四00元=一四七,六00元十六、甲○○部分:一九三,五00元
㈠應收活會款
第二會:一0,000元\會*二0會=二00,000元 ㈡會首已清償之金額
第二會:六,五00元
㈠-㈡之餘額:二00,000-六,五00元=一九三,五00元附表三:
┌──┬─────┬─────┬───┬───────────┬───────┐
│編號│會期(民國│會金(新臺│總會數│已開會數及止會日(民國│上訴人活會會員│
│ │) │幣) │ │) │ │
├──┼─────┼─────┼───┼───────────┼───────┤
│一 │八十三年七│壹萬元(內│五十五│五十四會、八十六年十一│天○○(一會)│
│ │月五日起至│標) │會 │月二十日(每三個月加會│應收活會會款新│
│ │八十六年十│ │ │一會,每年一、四、七、│台幣五十四萬元│
│ │二月五日止│ │ │十的二十日加會) │,扣除會首已清│
│ │ │ │ │ │償二十三萬元,│
│ │ │ │ │ │尚積欠三十一萬│
│ │ │ │ │ │,損害額為三十│
│ │ │ │ │ │一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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