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非調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高愛妹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將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施祥貴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
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顏雅琴與施祥貴結婚登記申請書暨檢附之文件影本
(請持本件裁定至相對人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
(三)相對人施祥貴如行方不明,應補正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
請持本件裁定至轄區派出所申請)。
(四)關係人薛志成之除戶謄本(請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調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分機425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