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簡調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李英昌
代 理 人 簡燦賢律師
複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基維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確認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花蓮 縣吉安鄉○○段000000000 地號(下稱系爭土地)有如聲請狀 附圖所示範圍之通行權存在,且相對人應將系爭土地內所設 置之不鏽鋼架予以拆除等語。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其性質屬確認之訴, 是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又聲請人具狀表示 本件雙方均無意願繼續調解,請求越過調解程序,逕行進入 訴訟程序,有聲請人102年5月17日陳報狀附卷可稽,揆諸首 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本院將依法續行審 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