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1號
HLDV,102,司執消債更,1,201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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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奕騰即徐榮濃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鄭春儀
代 理 人 郭珮瑾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法定代理人 洪添財
代 理 人 吳興儒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內政部所公佈民國〈下 同〉100年7月1日至今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 臺幣〈下同〉10,244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 7號裁定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19日上午10時開始更 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每月確有 實際收入約17,884元〈已扣除勞退、勞保、健保〉、殘 障補助3,500元,共計21,384元,有殘障手冊影本、本 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於101年11月14日之開庭筆錄



一紙、員工職務證明書、薪資袋分別附於本院101年度 消債更字第17號卷及本案卷可參。除上開收入外,債務 人已無其他收入未陳報。
(二)債務人於102年4月2日陳報更生方案,其內容略為:每 月償還4,284元,每年3月1日提出年終10,000元,分6年 清償,清償總額368,448元,清償成數約為百分之10.75 ,依附表一所示之清償方式清償。
(三)依內政部所公佈100年7月1日至今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10,244元 ,惟該最低生活標準並非用以判定債務人生活支出之唯 一標準,本件債務人列計個人生活費10,000元〈包括伙 食費、交通費、水電費、瓦斯費〉,此部分之列計乃債 務人衡酌其收入後,以低於內政部所定每人每月之最低 生活支出金額之標準列計,本院審酌該金額已低於內政 部所定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支出金額,宜認債務人所列 之生活費用應屬妥當,又債務人每月須支出配偶之扶養 費5,100元,債務人於102年4月2日調查庭當庭表示目前 其配偶雖已取得身分證,但因已有孕在身,無法找到工 作,本院認債務人縱陷於經濟困頓而進行更生程序,仍 應允其就其配偶之必要生活所需範圍內支出扶養費,故 債務人列計其配偶之扶養費支出應屬合理公允,又債務 人列計扶養其母,每月支出2,000元之扶養費〈債務人 僅負擔其母之扶養費的1/4,另外3/4之扶養費由債務人 之二位兄長及一位姊姊負擔〉,本院審酌債務人對其母 本負有扶養義務且該筆扶養費之列載未逾越一般生活支 出之標準,應予允許列載,本院認債務人每月收入約21 ,384元〈薪資及殘障補助之總額〉,扣除每月償還4,28 4元後,僅保留17,100元觀之,且願將每月可得之殘障 補助提出供清償,宜認已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人 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
三、另有部分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
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若依其更生條件,對債權人亦難謂公 平等語。惟查: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立法理由:「債務人如 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計程車司機之執行業務所得 )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部分充為清償,於 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應更為簡易、迅速。.. ...」,顯見清償之成數顯非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之唯一標準 ,亦非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 故債權人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尚非可採, 且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應



屬昭然。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 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 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 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 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裁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表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每月15日前提出薪資新臺幣4,284元以及每年3月1日提出年 │
│ 終共計新臺幣10,00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
│ 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 (1)每月薪資的部分: │
│ 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
│ 月15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 (A)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3、5、6以外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
│ 金融機構(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
│ 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 67 條第2項之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B)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3、5、6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
│ 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
│ 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
│ (2)每年年終的部分: │
│ 分6年共6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年為一期,於每 │
│ 年3月1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 : │
│ (A)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3、5、6以外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 │
│ 金融機構(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 │
│ 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
│ 67 條第2項之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B)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3、5、6之債權人的部分: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 │
│ 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 │
│ 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368,448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3,424,249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10.75% │
│6.備註:無。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 │(百分比)│(單位:新臺幣元)│
├──┼─────────┼──────┼─────┼─────────┤
│ 1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178,661元 │5.22% │224元(薪資) │
│ │司 │ │ │522元(年終) │
├──┼─────────┼──────┼─────┼─────────┤
│ 2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2,790,735元 │81.5% │3,491元(薪資) │
│ │用合作社 │ │ │8,150元(年終) │
├──┼─────────┼──────┼─────┼─────────┤
│ 3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306,536元 │8.95% │383元(薪資) │
│ │司 │ │ │895元(年終) │
├──┼─────────┼──────┼─────┼─────────┤
│ 4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20,000元 │3.5% │150元(薪資) │
│ │限公司花蓮分行 │ │ │350元(年終) │
├──┼─────────┼──────┼─────┼─────────┤
│ 5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14,959元 │0.44% │19元(薪資) │
│ │理股份有限公司 │ │ │44元(年終) │
├──┼─────────┼──────┼─────┼─────────┤
│ 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13,358元 │0.39% │17元(薪資) │
│ │份有限公司 │ │ │39元(年終) │
├──┼─────────┼──────┼─────┼─────────┤
│ 合 計 │3,424,249元 │100% │4,284元(薪資) │
│ │ │ │10,000元(年終)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 (例如電玩遊樂主機│




│ ) 。 │
├───────────────────────────────────┤
│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 │
├───────────────────────────────────┤
│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
│ 在此限。 │
├───────────────────────────────────┤
│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 │
│ 等其他娛樂場所。 │
├───────────────────────────────────┤
│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 │
├───────────────────────────────────┤
│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元。 │
├───────────────────────────────────┤
│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台│
│ 幣3,000元。 │
├───────────────────────────────────┤
│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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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