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778號
HLDV,102,司促,2778,2013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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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77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傅弘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花蓮 縣新城鄉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 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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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