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玉簡附民字,100年度,2號
HLDM,100,玉簡附民,2,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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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玉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簡俊卿
被   告 周妙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玉易字第3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周妙德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周妙德被訴毀損案件,原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559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得 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玉簡字第48號),經本院改依通 常程序審理(100年度玉易字第3號),並業經本院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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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