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石心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債務人至民國102年5月
28日止累計32,722元正未給付,其中29,607元為消費款;
2,775元為循環利息;340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12,529元 │ 102年5月29日起至 │百分之11.8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2│ 13,171元 │ 102年5月29日起至 │百分之17.8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3│ 3,907元 │ 102年5月29日起至 │百分之18.8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