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223號
TTDV,102,司促,2223,201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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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石心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債務人至民國102年5月
   28日止累計32,722元正未給付,其中29,607元為消費款;
   2,775元為循環利息;340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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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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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529元    │ 102年5月29日起至 │百分之11.8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2│ 13,171元    │ 102年5月29日起至 │百分之17.8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3│ 3,907元     │ 102年5月29日起至 │百分之18.8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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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