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9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宋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陸佰叁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函
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分別於90年12月及95年5月間向債權人及案外人申
請信用卡,經債權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
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
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
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97年9月底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56,056元、
迄09 8年10月底積欠案外人40,575元未為清償(含代償金
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
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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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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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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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977元 │ 97年1月1日起至 │百分之19.71 │ 97年11月1日起至 │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付。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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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463元 │ 98年11月29日起至 │百分之15 │ 98年11月29日起至 │按月加計0.5%計付。 │
│2│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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