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98號
TTDV,102,司促,2198,2013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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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9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宋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陸佰叁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函
   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分別於90年12月及95年5月間向債權人及案外人申
   請信用卡,經債權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
   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
   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
   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97年9月底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56,056元、
   迄09 8年10月底積欠案外人40,575元未為清償(含代償金
   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
   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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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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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977元    │ 97年1月1日起至  │百分之19.71 │ 97年11月1日起至  │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付。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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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463元    │ 98年11月29日起至 │百分之15  │ 98年11月29日起至  │按月加計0.5%計付。     │
│2│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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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