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70號
TTDV,102,司促,2170,2013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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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洪一井
      洪鈦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叁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一井前就讀國立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洪鈦琛
   為連帶保證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
   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2筆,總計新臺幣28,113元整,約
   定借款人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
   起分24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
   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洪一井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
   算,目前僅還款至101年12月1日(即第5期),依前訂借
   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
   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22,339元及
   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洪鈦琛為連帶保
   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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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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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339元    │ 101年12月1日起至 │百分之2.83 │ 102年1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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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