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11號
TTDV,102,司促,2111,201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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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11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債 務 人 潘豪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壹佰零壹元,及其
  中之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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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