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062號
TTDV,102,司促,2062,2013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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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62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掙強
代 理 人 嚴勤福
債 務 人 潘文勝
      潘卓雄
      孫貴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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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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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0,000元   │ 101年10月25日起至 │百分之3.6  │ 101年11月26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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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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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