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謝澈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陸佰陸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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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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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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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1,900元 │ 101年3月22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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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0,375元 │ 102年3月30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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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3,127元 │ 96年1月30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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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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