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044號
TTDV,102,司促,2044,201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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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4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謝澈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陸佰陸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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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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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1,900元    │ 101年3月22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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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0,375元    │ 102年3月30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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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3,127元    │ 96年1月30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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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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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