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011號
TTDV,102,司促,2011,201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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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11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呂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分之
  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並約定如債務人
   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
   務人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19,412元,及
   自民國102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88%計算
   之利息,並自10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年利率20%計收之違約金未付。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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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