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11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呂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分之
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並約定如債務人
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
務人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19,412元,及
自民國102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88%計算
之利息,並自10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就超過
部分按上開年利率20%計收之違約金未付。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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