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20號
債 權 人 林芳男
林南美
林聰男
林聰輝
林櫻美
債 務 人 林至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芳男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向債
權人林南美給付新臺幣叁佰捌拾萬元,及向債權人林聰男給
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向債權人林聰輝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
,及向債權人林櫻美給付新臺幣伍萬元,上開金額均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