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920號
TTDV,102,司促,1920,2013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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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20號
債 權 人 林芳男
      林南美
      林聰男
      林聰輝
      林櫻美
債 務 人 林至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芳男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向債
  權人林南美給付新臺幣叁佰捌拾萬元,及向債權人林聰男
  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向債權人林聰輝給付新臺幣貳佰萬元
  ,及向債權人林櫻美給付新臺幣伍萬元,上開金額均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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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