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79號
TTDV,102,司促,1879,2013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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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79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辛昌純
債 務 人 林再宸生即林再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柒仟叁佰陸拾貳元,
  及其中之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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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