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59號
TTDV,102,司促,1859,201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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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黃徐杏花
      黃春潮
      黃裕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伍拾柒萬伍仟陸佰伍
  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等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575,653元
   ,及自民國9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75%計算
   之利息,及自9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黃徐杏花於89年3月20日邀同其餘債務人黃春潮
   黃裕棚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480萬元,年利率9.75
   %,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4,575,653元。
 (三)債務人黃徐杏花應於每月18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4年
   3月1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約定即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所示之本息
   、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黃春潮黃裕棚既為連帶保證人
   ,應負保證清償責任。
 (四)債權人「台東市信用合作社」於93年3月5日起由「復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並於96年9月23日奉准
   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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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