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東交簡字,102年度,188號
TTDM,102,東交簡,188,2013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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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東交簡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貴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貴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貴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酒類致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 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 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公 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9毫克, 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執意騎乘機車 行駛於供公眾往來之道路,雖未致生交通事故,然對行車安 全已生危害,惟慮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犯後承認酒後駕車,態度良好,及其 於警詢時自承目前待業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國小畢業 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彥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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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