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02年度,2號
TTDM,102,原易,2,2013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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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原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勝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撤緩偵字第
6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
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
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金勝榮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犯罪事實
一、金勝榮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先後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地點,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方法,竊取如附表所示 之財物(時間、地點及所竊財物均詳如附表,所涉侵入住宅 未據告訴)。嗣因金勝榮於民國100年4月12日19時許,再次 侵入王美欣位於臺東縣海端鄉○○村0鄰○○00號之住處, 竊取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得逞後,於同日21時30分遭王美 欣當場發現而報警逮捕。員警經金勝榮同意後,至金勝榮家 中搜索,扣得王美欣所有之紫、藍色胸罩各1件及DVD影片6 片(均已發還被害人),始悉上情。
二、案經王美欣訴由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金勝榮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 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 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 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金勝榮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美欣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臺東縣警察局關 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刑案現場照 片8張及刑案現場圖2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將「門扇」、「牆垣」、 「其他安全設備」並列,則所謂「門扇」專指門戶而言,即 指分隔住宅或建築物內外之間之出入口大門。而所謂「其他 安全設備」,指門扇牆垣以外,依通常觀念足認防盜之一切 設備而言。如電網、門鎖、以及窗戶等是。至於已經入大門 室內之住宅或建築物內部諸門,不論是房間門、廚房門、通 往陽台之落地鋁製玻璃門,則應認係「其他安全設備」(司 法院〈73〉廳刑一字第603 號解釋、臺灣高等法院72年度法 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可資參照)。次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 款所謂「毀」係指毀壞,而所謂「越」則指越入、超越或踰 越而言,祇要毀壞、踰越或超越安全設備之行為使該安全設 備喪失防閑作用,即該當於前揭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77年 度臺上字第11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金勝榮為上開犯 行,均係以打開王美欣前揭住處之窗戶並伸手進入屋內啟門 入室,已使其該窗戶失其防閑之效用,自該當踰越安全設備 之要件(最高法院41年臺非字第38號判例參照),故核被告 金勝榮上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1款之 逾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其所為上開4次加重竊盜 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為附表 編號1至3之犯行,係經警得被告金勝榮同意後搜索其住處而 扣得被害人王美欣所有遭竊之物,被告金勝榮始對警方坦承 犯行,有調查筆錄1份附卷可查(見警卷第3頁至第6頁), 核與自首之要件不符,併此敘明。
(二)爰審酌被告金勝榮前未有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素行尚佳,又被告以侵入住宅作 為行竊之手段,不但對被害人財產權造成侵害,更危害被害 人之居住安寧,所生危害非輕,然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 犯後態度非惡,兼衡其職業(砍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未婚,家中成員有大姐、姐夫、二個弟弟)、智識程度(國 中畢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102年1月23 日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該條雖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 之例外規定,惟被告所犯之4罪,所受宣告之刑均得易科罰 金,並非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不得併合處罰 之情形,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 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現行法),併此指明。
(三)末查,被告金勝榮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本院 考量被告因一時欠缺思慮,致罹刑章,併慮及被害人前於偵 查中已同意檢察官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被害人陳稱若被告 再犯而撤銷緩起訴,希望法院能判重一點等語(見偵卷第15 頁、第17頁),然本件被告係因其一時在外工作就業而未能 履行原緩起訴之負擔,非因其有再犯之行為,本院認被告經 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3年,並諭知在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且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執行檢 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100小時之 義務勞務。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奕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士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式及失│被害人 │罪名及宣告刑│
│ │ │ │竊財物 │ │ │
│ │ │ │ │ │ │
├──┼────┼────┼──────┼────┼──────┤
│ 1 │100年4月│臺東縣海│徒手打開窗戶│王美欣金勝榮踰越安│
│ │6日21時 │端鄉廣原│,再將手伸入│ │全設備,侵入│
│ │許 │村6鄰錦 │屋內開啟後門│ │住宅竊盜,處│
│ │ │屏13號 │而侵入王美欣│ │有期徒刑陸月│
│ │ │ │臺東縣海端鄉│ │,如易科罰金│
│ │ │ │廣原村6鄰錦 │ │,以新臺幣壹│
│ │ │ │屏13號住處,│ │仟元折算壹日│
│ │ │ │並竊取DVD 影│ │。 │
│ │ │ │片2片 │ │ │
│ │ │ │ │ │ │
├──┼────┼────┼──────┼────┼──────┤
│ 2 │100年4月│臺東縣海│徒手打開窗戶│王美欣金勝榮踰越安│
│ │7日21時 │端鄉廣原│,再將手伸入│ │全設備,侵入│
│ │許 │村6鄰錦 │屋內開啟後門│ │住宅竊盜,處│
│ │ │屏13號 │而侵入王美欣│ │有期徒刑陸月│
│ │ │ │臺東縣海端鄉│ │,如易科罰金│
│ │ │ │廣原村6鄰錦 │ │,以新臺幣壹│
│ │ │ │屏13號住處,│ │仟元折算壹日│
│ │ │ │並竊取DVD 影│ │。 │
│ │ │ │片2片及胸罩2│ │ │
│ │ │ │件 │ │ │
│ │ │ │ │ │ │
├──┼────┼────┼──────┼────┼──────┤
│ 3 │100年4月│臺東縣海│徒手打開窗戶│王美欣金勝榮踰越安│
│ │8日21時 │端鄉廣原│,再將手伸入│ │全設備,侵入│
│ │許 │村6鄰錦 │屋內開啟後門│ │住宅竊盜,處│
│ │ │屏13號 │而侵入王美欣│ │有期徒刑陸月│
│ │ │ │臺東縣海端鄉│ │,如易科罰金│
│ │ │ │廣原村6鄰錦 │ │,以新臺幣壹│
│ │ │ │屏13號住處,│ │仟元折算壹日│
│ │ │ │並竊取DVD 影│ │。 │
│ │ │ │片2片 │ │ │
├──┼────┼────┼──────┼────┼──────┤
│ 4 │100年4月│臺東縣海│徒手打開窗戶│王美欣金勝榮踰越安│
│ │12 日19 │端鄉廣原│,再將手伸入│ │全設備,侵入│




│ │時許 │村6鄰錦 │屋內開啟後門│ │住宅竊盜,處│
│ │ │屏13號 │而侵入王美欣│ │有期徒刑陸月│
│ │ │ │臺東縣海端鄉│ │,如易科罰金│
│ │ │ │廣原村6鄰錦 │ │,以新臺幣壹│
│ │ │ │屏13號住處,│ │仟元折算壹日│
│ │ │ │並竊取DVD 影│ │。 │
│ │ │ │片1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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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