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2年度,11號
TTDM,102,侵訴,11,2013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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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侵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輝福
選任辯護人 林漢章律師
本件被告陳輝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
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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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