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侵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輝福
選任辯護人 林漢章律師
本件被告陳輝福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
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