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金生
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
被 告 邱新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被 告 王光清
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律師
被 告 溫進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被 告 李建揚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劉仁宗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曹毓嫻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被 告 林志堅
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律師
被 告 徐己鈺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傅駿維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石志訏
被 告 林琤蜜
被 告 虎駿音響企業社
代 表 人 林琤蜜 年籍同上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
度偵字第2219號、99年度偵字第6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石志訏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石志訏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林琤蜜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林琤蜜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張金生、邱新雲、王光清、溫進福、李建揚、劉仁宗、曹毓嫻、林志堅、徐己鈺、傅駿維均無罪。
虎駿音響企業社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緣臺東縣達仁鄉公所(下稱達仁鄉公所)於民國97年5月28日
辦理「毛蟹季系列活動廣告設計宣傳布旗及印刷品製作」之 開標程序,石志訏欲參與該次投標,惟因其無設立公司或商 號,遂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於開 標前數日,向虎駿音響企業社之負責人林琤蜜借用該企業社 之名義及證件,林琤蜜亦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並獲取不當 利益之犯意,容許石志訏借用虎駿音響企業社之名義及證件 參與上開標案之投標。石志訏於97年5月28日當天,以虎駿 企業社之名義及證件參與「毛蟹季系列活動廣告設計宣傳布 旗及印刷品製作」之開標,然因該次開標評審結果認虎駿音 響企業社未達標準而流標。嗣於97年6月3日上開採購案第2 次招標,石志訏及林琤蜜接續上開犯意,由石志訏以虎駿音 響企業社之名義及證件投標,開標結果,由虎駿音響企業社 得標。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有罪部分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 詞或書面陳述,均屬傳聞證據,惟均經被告石志訏及林琤蜜 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 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製作時 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貳、訊據被告石志訏及林琤蜜2人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 法之犯行,被告石志訏辯稱:伊不是向林琤蜜借虎駿音響企 業社的牌,伊與林琤蜜是一起合作以虎駿音響企業社的名義 參與達仁鄉公所「毛蟹季系列活動廣告設計宣傳布旗及印刷 品製作」案的投標云云。被告林琤蜜則辯稱:伊只有與石志 訐以虎駿音響企業社的名義參與達仁鄉公所「毛蟹季系列活 動舞台音響燈光設備租賃」案的投標,而達仁鄉公所「毛蟹
季系列活動廣告設計宣傳布旗及印刷品製作」案部分,是嗣 後石志訏請伊補開發票時,伊才知道石志訏有以虎駿音響企 業社的名義參與該次投標云云。惟查:
一、被告石志訏於97年5月28日,以虎駿音響企業社之名義及證 件參與達仁鄉公所「毛蟹季系列活動廣告設計宣傳布旗及印 刷品製作」案之開標,然因該次開標評審結果認虎駿音響企 業社未達標準而流標。復於97年6月3日上開採購案第2次招 標,被告石志訏再以虎駿音響企業社之名義及證件投標,開 標結果,由虎駿音響企業社得標等情,業據被告石志訏供承 在卷,並有達仁鄉公所第1次及第2次「毛蟹季系列活動廣告 設計宣傳布旗及印刷品製作」案之招標公告、委員評分表、 開標記錄、虎駿音響企業社之企劃書各1份及勞務契約書1份 在卷足憑。
二、被告石志訏於調查筆錄中自承:於97年4、5月間,伊向達仁 鄉長張金生建議毛蟹季時可製作達仁鄉的觀光導覽及南田石 導覽等文宣給觀光客參考,並預估經費為新臺幣(下同)10萬 以下,張金生認為伊的設計概念可行,且預算金額為10萬元 以下,所以伊就先請人設計活動海報,但後來傅駿維告訴伊 ,上開活動所有的文宣要一起辦理招標,並請伊參與投標, 因為時間緊迫,且伊當時沒有設立公司,伊才借用虎駿音響 企業社之名義及文件參與「毛蟹季系列活動廣告設計宣傳布 旗及印刷品製作」案之投標,2次投標資料都是伊自己製作 ,投標及履約等事項也都是由伊出席,且由伊找人設計、印 製海報、DM及布旗等,虎駿音響企業社收到達仁鄉公所給付 的採購款後,扣除8%至10%的必要費用後,將剩餘款匯給伊 等語(見調查卷一編號10)。復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毛蟹季 系列活動廣告設計宣傳布旗及印刷品製作」案攝影及設計等 都是伊請人來處理的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32頁)。又被告林 琤蜜於調查筆錄中自承:伊是虎駿音響企業社的實際負責人 ,達仁鄉公所「毛蟹季系列活動廣告設計宣傳布旗及印刷品 製作」案是石志訏向伊借牌去投標的,該投標案是由石志訏 全盤負責的等語(見調查卷一編號11)。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 :「(問:你是否將虎駿企業社的名義出借給石志訏,去參加 達仁鄉公所有關毛蟹季系列活動的相關標案?)對,因為石志 訐說燈光音響的部分,會交給我們做,但是因為他沒有公司 ,沒有辦法跟達仁鄉公所簽約,所以才向我借。」等語(見 偵查卷第220頁)。並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問:是不是 有匯款272,670元給石志訏?(提示臺東地檢署99保管字第 381 號(三)匯款單1張、調查局調查筆錄卷三(一)編號 第11後所附虎駿企業社匯款相關資料))我是匯給他272,670
元。(問:達仁鄉公所毛蟹季活動廣告設計宣傳布旗印刷及毛 蟹季系列活動舞台音響燈光設備租賃案,兩個標案的得標金 額是393,500元,為何只匯款272,670元給石志訏?)因為其 他是我的音響款項,我的款項不到10萬,272,670元是扣掉 美術、印刷部分發票的稅金了。(問:所以美術、印刷發票的 稅金是扣掉多少?)30,300元。」(見本院卷三第242頁)。綜 上,被告石志訏於案發時沒有設立公司或商號,因急欲參與 達仁鄉公所「毛蟹季系列活動廣告設計宣傳布旗及印刷品製 作」案之投標,遂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並獲取不當利益之 犯意,而向虎駿音響企業社之負責人林琤蜜借用虎駿企業社 之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而被告林琤蜜則為了能參與達仁鄉 公所毛蟹季之另一項「毛蟹季系列活動舞台音響燈光設備租 賃」案的承作,故亦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並獲取不當利益 之犯意,同意將虎駿音響企業社之名義及證件出借予被告石 志訐。
三、被告石志訏辯解不可採之理由:
雖被告石志訏辯稱伊是與虎駿企業社合作而不是借牌投標, 然「毛蟹季系列活動廣告設計宣傳布旗及印刷品製作」案之 投標過程及得標後之契約履行,均由被告石志訏全權負責, 該投標案之得標金額為298,500元,達仁鄉公所於97年8月1 日匯款給虎駿音響企業社後,被告林琤蜜即於97年8月11日 匯款272,670元給石志訏,有虎駿音響企業社陽信商業銀行 存摺1本及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1紙扣案足憑(見臺東地 檢署99保管字第381號),顯見就「毛蟹季系列活動廣告設計 宣傳布旗及印刷品製作」案部分,被告石志訏係單純向被告 林琤蜜借用虎駿音響企業社之名義及證件投標,雙方顯非合 作關係。
四、被告林琤蜜辯解不可採之理由:
(一)雖證人邱璿騰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與林琤蜜曾有夫妻關係 ,目前還住在一起,虎駿企業社是伊與林琤蜜共同創立的, 登記負責人是林琤蜜,實際上是伊在執行,公司的內務及財 物林琤蜜負責,石志訏沒有向伊借牌投標「毛蟹季系列活動 廣告設計宣傳布旗及印刷品製作」案,是最後要開發票時, 伊才知道被告石志訏有用虎駿企業社之名義投標,因為當時 另有「毛蟹季系列活動舞台音響燈光設備租賃」案是由虎駿 音響企業社實際承作的,伊怕該部分領不到錢,所以才連「 毛蟹季系列活動廣告設計宣傳布旗及印刷品製作」案的部分 一併開立發票云云(見本院卷四第150至157頁)。(二)然證人邱璿騰於本院審理中另證稱:「毛蟹季系列活動廣告 設計宣傳布旗及印刷品製作」案97年5月26日投標授權書上
『投標廠商名稱:虎駿音響企業社,負責人:林琤蜜』是伊簽 的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52頁)。本件達仁鄉公所「毛蟹 季系列活動廣告設計宣傳布旗及印刷品製作」案總共開標2 次,被告石志訏如非經由被告林琤蜜同意借用虎駿音響企業 社之名義及證件參與「毛蟹季系列活動廣告設計宣傳布旗及 印刷品製作」案的投標,何以2次參與投標之文件,均能蓋 用虎駿音響企業社之大小章,且於得標後簽約時,亦蓋用虎 駿音響企業社之大小章,又被告林琤蜜之前夫即證人邱璿騰 亦承認有在該投標案之授權書上簽名,更足認被告林琤蜜辯 稱是在開發票時才知道被告石志訏有以虎駿音響企業社之名 義參與上開標案云云,顯不足採。
(三)另證人邱璿騰雖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問:這份授權書上 面是寫說『茲因無法出席,為投標毛蟹季活動廣告設計宣傳 布旗印刷品製作採購案,指定石志訏先生為被授權代表人, 處理開標等事務』,為什麼你會簽這個授權書?)他拿給我 的時候我只簽兩個部分,就只簽林琤蜜及虎駿音響企業社, 上面其他的字都不是我書寫的,完全不是我的字體,他交給 我簽授權書的時候應該是空白的,因為石志訏交給我的標單 的文件全部都是空白的,而且授權書應該是第一次投標的授 權,這次是第二次投標,我沒有再簽第二次投標的授權書, 就以音響部分的標為例,授權書上面一定都是我的字跡,不 可能只有負責人姓名及廠商名稱的部分是我寫的,應該全部 都是我寫的云云。」(見本院卷四第153頁)然證人邱璿騰既 然在「投標授權書」上簽立林琤蜜及虎駿音響企業社,即表 示其知悉簽立該文件之目的為參與投標之用,其在簽署時, 豈有可能未詢問被告石志訏簽立該文件之目的為何而盲目亂 簽,故證人邱璿騰該部分之證詞委無足採。
五、綜上足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石志訏及林琤蜜前揭犯 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與科刑:
一、核被告石志訏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 害投標罪。被告林琤蜜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後段之妨害投標罪。按刑法上所稱之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 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 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最 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8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石志訏向 被告林琤蜜借用虎駿音響企業社之名義及文件參加「毛蟹季 系列活動廣告設計宣傳布旗及印刷品製作」採購案的2次投 標,因犯罪時間接近,犯罪地點相同,且為侵害同一法益之
行為,均應認為係接續犯。
二、爰審酌被告石志訏為參與上開採購案而借用被告林琤蜜之商 號參與投標,而被告林琤蜜則為取得達仁鄉公所之另一標案 ,而容許被告石志訏借用虎駿音響企業社之名義及證件投標 ,被告2人上開犯行足以影響政府採購制度之正確性及公平 性,且依現有卷證,尚無事證可認其2人犯後有何悔悟意思 之犯後態度,惟被告2人之犯罪手段尚屬和平,所獲利益非 鉅,被告石志訏學歷為高職畢業,經濟狀況不佳,被告林琤 蜜為專科畢業,經濟狀況拮據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乙、無罪部分
壹、本件公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張金生自民國95年3月1日起擔任臺東縣達仁鄉鄉長,負 責綜理鄉公所內所有業務;被告邱新雲為達仁鄉公所秘書; 被告王光清為達仁鄉公所機要秘書;被告溫進福為達仁鄉公 所財經課長;被告李建揚為達仁鄉公所民政課長;被告劉仁 宗為達仁鄉公所農業課長;被告曹毓嫻為達仁鄉公所農業課 員;被告林志堅為達仁鄉公所總務;被告徐己鈺於97年間時 任達仁鄉公所財經課技士;被告傅駿維於97年間時任達仁鄉 公所農業課技士,上10人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被告張金生明知依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招標辦法之規定,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 採購,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優先由原住 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且不得意圖規避中央機關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 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猶圖下列私人不法利益,分 別為下列行為:
(一)達仁鄉公所於96年8月間辦理「鄉公所廣場綠美化及休憩工 程」、「土ꆼ國小欄杆新建工程」、「新化公墓水泥路面工 程」、「土ꆼ公園無障礙及美化設施工程」等4項工程委託 技術服務採購時,被告張金生明知上開工程之性質相近,並 無分批採購之必要,且該鄉公所主計室主任鄭凱夫會簽表示 :「性質相近之各項工程應依採購法合併辦理發包」等語, 仍基於規避政府採購法之意圖,決定分批辦理採購,又達仁 鄉為原住民鄉,若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適用原住民 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竟意圖他人之不法利益,均批示逕 洽不具原住民資格之郭慶隆結構技師事務所辦理,且經知情 並有犯意聯絡之被告溫進福核章,以違反中央機關未達公告 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1條、第6條規定之方式辦理採購,使
郭慶隆結構技師事務所順利得標、獲得總計135,600元之不 法利益。
(二)該鄉公所於97年5月間辦理「森永閒置空間看台整修工程」 、「森永村步道及廁所大門新建工程」、「森永村司令台新 建工程」等3項工程採購時,被告張金生明知該鄉公所主計 室主任鄭凱夫會簽表示:「擬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 購招標辦法』第6條之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 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請合併辦理採 購。」等語,仍基於規避政府採購法之意圖,指示知情並有 犯意聯絡之承辦人被告徐己鈺分批辦理採購,並均批示逕洽 大全營造有限公司辦理(上開3項工程辦理採購前,張金生 已通知大全營造有限公司先行施作,事後再指示被告徐己鈺 簽擬上開3項工程之採購簽文),且經知情並有犯意聯絡之 被告溫進福核章,以違反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 法第6條規定之方式辦理採購,使大全營造有限公司順利得 標、獲得總計37,688元之不法利益。
(三)該鄉公所於97年5月28日、同年6月3日辦理「毛蟹季活動廣 告設計宣傳布旗印刷品製作」評選開標作業,因被告張金生 在辦理評選開標作業前,已內定與其熟識不具原住民資格之 被告石志訏承包製作該活動之相關文宣物品,並指示知情並 有犯意聯絡之承辦人被告傅駿維配合被告石志訏規劃辦理, 被告傅駿維遂依據被告石志訏提供之概算資料製作概算表及 執行計畫書辦理招標採購。被告張金生為掩飾上開標案已內 定由被告石志訏承包之事實,除要求被告傅駿維簽辦評選招 標作業,並違反「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 逕指定知情並有犯意聯絡之被告王光清、溫進福、李建揚、 劉仁宗、林志堅、曹毓嫻、邱新雲等人擔任評選委員,上7 人明知該評選作業係屬虛偽,被告王光清、溫進福、李建揚 、劉仁宗、林志堅於97年5月28日、同年6月3日虛偽製作委 員評分表、評審結果總表,被告曹毓嫻、邱新雲則分別於97 年5月28日、同年6月3日虛偽製作委員評分表、評審結果總 表,而於同年6月3日評定虎駿音響企業社為優勝廠商,完成 評選招標作業之程序,足生損害於採購程序之公正性、正確 性。又該鄉公所於同年5月間辦理「毛蟹季系列活動舞台音 響燈光設備租賃案」之採購,被告石志訏為圖影響採購結果 ,向被告林琤蜜借用虎駿音響企業社之名義及證件參與上開 採購案之投標,被告林琤明知自己無意原參與投標,仍為圖 影響採購結果,仍容許被告石志訏借用虎駿音響企業社名義 參加投標。被告張金生為使被告石志訏承包,且明知被告石 志訏借用虎駿音響企業社參加標案,遂指示知情並有犯意聯
絡之承辦人被告傅駿維將該案採購預算金額由原先130,000 元調降為95,000元,並批示逕洽虎駿音響企業社辦理,且經 知情並有犯意聯絡之被告劉仁宗核章,以違反政府採購法施 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2款、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招標辦法第5-1條、第6條規定之方式辦理採購,使被告石志 訏均順利得標並獲得總計393,500元之不法利益。(四)該鄉公所於97年9月間辦理「台ꆼ社區活動中心設備改善工 程」、「台ꆼ社區綠美化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採購時,張 金生明知承辦人徐己鈺於同年月10日簽文中已簽擬合併採公 開招標、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採購, 仍基於規避政府採購法之意圖,決定分批辦理採購,並違反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批 示分別逕洽均不具原住民資格之郭慶隆結構技師事務所、統 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以違反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 購招標辦法第5-1條、第6條規定之方式辦理採購,分別使郭 慶隆結構技師事務所、統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順利得標,各 分別獲得94,500元、50,000元之不法利益。(五)該鄉○○於00○00○○○○○○○村○○○○○○○○○○ ○○○○○○○村00號民宅前排水溝修繕工程等」、「森永 村孫代表宅前排水溝修繕工程等」、「土ꆼ、新化、安朔托 兒所新增設備工程」、「土ꆼ6鄰94號前擋土牆新建工程」 、「土ꆼ11鄰宅前欄杆及吊橋路旁水溝工程」、「安朔村( 郵局段)排水溝改善工程」、「安朔村(復興路段)排水溝 淤土清除工程」(起訴書誤載為「安朔村(復興路段)排水溝 改善工程」)、「安朔村排水溝修繕工程」、「南田村排水 溝改善工程」、「土ꆼ村(台ꆼ派出所前)涵管埋設工程」 、「土ꆼ村(台ꆼ派出所前)廁所修繕工程」、「土ꆼ村( 林村源工寮前)擋土牆工程」等13項工程委託設計採購時, 張金生明知該鄉公所主計室主任鄭凱夫會簽表示:「性質相 近之採購,請依採購法規定合併辦理發包事宜」之意見,仍 基於規避政府採購法之意圖,指示知情並有犯意聯絡之承辦 人徐己鈺分批辦理採購,並違反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應符合原 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均批示逕洽不具原住民資格之 統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上開13項工程委託設計辦理採 購前,張金生已通知統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設計製作完成上 開13項工程圖說,事後再指示徐己鈺簽擬上開13項工程委託 設計之採購簽文),嗣「森永村25號民宅前排水溝修繕工程 等」、「森永村孫代表宅前排水溝修繕工程等」、「土ꆼ6 鄰94號前擋土牆新建工程」、「土ꆼ11鄰宅前欄杆及吊橋路 旁水溝工程」等4項工程施作部分則批示逕洽臺東縣達仁原
住民營造勞動合作社辦理,「安朔村(復興路段)排水溝淤 土清除工程」(起訴書誤載為「安朔村(復興路段)排水溝改 善工程」)、「安朔村排水溝修繕工程」、「南田村排水溝 改善工程」、「土ꆼ村(林村源工寮前)擋土牆工程」等4 項工程施作部分則批示逕洽鴻明誠土木包工業辦理,且均經 知情並有犯意聯絡之溫進福核章,以違反中央機關未達公告 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1條、第6條規定之方式辦理採購,分 別使統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臺東縣達仁原住民營造勞動合 作社、鴻明誠土木包工業順利得標,各分別獲得總計102,47 2元、45,460元、51,526元之不法利益。(六)因認犯罪事實二(一)部分,被告張金生、溫進福所為,係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罪嫌。犯罪事實二(二) (五)部分,被告張金生、溫進福、徐己鈺所為,係犯貪污 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罪嫌。犯罪事實二(三)部分, 被告張金生、傅駿維、王光清、溫進福、李建揚、劉仁宗、 林志堅、曹毓嫻、邱新雲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 項第4款、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 等罪嫌;被告石志訏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 段之罪嫌;被告林琤蜜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後段之罪嫌;犯罪事實二(四)部分,被告張金生所為,係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 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 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參、檢察官認被告張金生等人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張金 生、溫進福、徐己鈺、傅駿維、王光清、李建揚、劉仁宗、 林志堅、曹毓嫻、邱新雲、石志訏及林琤蜜之部分自白與證 述、證人鄭凱夫、郭慶隆、吳進瑞、馬秀英、李媽超、余繼 統、溫正丞、涂德修、鄭皓菁、蔡玉玲及吳炎鴻之證述及達 仁鄉公所辦理96年度預算工程及97年度毛蟹季系列活動等相 關工程名稱整理表、「達仁鄉公所廣場綠美化及休憩工程」
鄉長張金生批示逕洽郭慶隆結構技師事務所辦理委託設計監 造簽呈影本、「土ꆼ國小欄杆新建工程」鄉長張金生批示逕 洽郭慶隆結構技師事務所辦理委託設計監造簽呈影本、「新 化公墓水泥路面工程」鄉長張金生批示逕洽郭慶隆結構技師 事務所辦理委託設計監造簽呈影本、「土ꆼ公園無障礙及美 化設施工程」鄉長張金生批示逕洽郭慶隆結構技師事務所辦 理委託設計監造簽呈影本、「森永閒置空間看台整修工程」 鄉長張金生批示逕洽大全營造有限公司辦理採購簽呈影本、 「森永村步道及廁所大門新建工程」鄉長張金生批示逕洽大 全營造有限公司辦理採購簽呈影本、「森永村司令台新建工 程」鄉長張金生逕洽大全營造有限公司辦理採購簽呈影本、 「毛蟹季活動廣告設計宣傳布旗印刷品製作」廠商虎駿音響 企業社第一次提送評選資料影本、「毛蟹季活動廣告設計宣 傳布旗印刷品製作」第一次辦理遴選評審評分暨開標資料影 本、「毛蟹季活動廣告設計宣傳布旗印刷品製作」廠商虎駿 音響企業社第二次提送評選資料影本、「毛蟹季活動廣告設 計宣傳布旗印刷品製作」第二次辦理遴選評審評分暨開標資 料影本、97年5月29日達仁鄉公所寄送「毛蟹季宣傳海報」 郵局寄件收執聯影本、97 年6月2日達仁鄉公所發給台灣鐵 路大武車站函文影本、97 年6月2日達仁鄉公所辦理「毛蟹 季系列活動宣傳印刷品公開徵求企劃書評選」開會通知單影 本、「毛蟹祭系列活動舞台音響燈光設備租賃案」鄉長張金 生批示逕洽虎駿音響企業社辦理採購簽呈影本、「毛蟹祭系 列活動邀請活動代言人加強活動宣傳」鄉長張金生批示邀請 陳怡文擔任活動代言人簽呈影本、達仁鄉公所辦理「森永村 森永教會前排水溝整修工程」、「達仁鄉森永村森永派出所 後方排水溝」、「森永村孫代表宅前排水溝修繕工程等」、 「土ꆼ、新化、安朔托兒所新增設備工程」、「土ꆼ6鄰94 號前擋土牆新建工程」、「土ꆼ11鄰宅前欄杆及吊橋路旁水 溝工程」、「安朔村(郵局段)排水溝改善工程」、「安朔 村(復興路段)排水溝淤土清除工程」、「安朔村排水溝修 繕工程」、「南田村排水溝改善工程」、「土ꆼ村(台ꆼ派 出所前)涵管埋設工程」、「土ꆼ村(台ꆼ派出所前)檢查 哨廁所修繕工程」、「土ꆼ村(林村源工寮前)擋土牆工程 」鄉長張金生批示逕洽統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委託設計 簽呈影本、「森永村森永教會前排水溝整修工程」鄉長張金 生逕洽廠商辦理採購簽呈影本、「達仁鄉森永村森永派出所 後方排水溝」鄉長張金生逕洽廠商辦理採購簽呈影本、「森 永村孫代表宅前排水溝修繕工程等」鄉長張金生逕洽廠商辦 理採購簽呈影本、「土ꆼ、新化、安朔托兒所新增設備工程
」上網公開取得報價單辦理採購簽呈影本、「土ꆼ6鄰94號 前擋土牆新建工程」鄉長張金生逕洽廠商辦理採購簽呈影本 、「土ꆼ11鄰宅前欄杆及吊橋路旁水溝工程」鄉長張金生逕 洽廠商辦理採購簽呈影本、「安朔村(郵局段)排水溝改善 工程」鄉長張金生逕洽廠商辦理採購簽呈影本、「安朔村( 復興路段)排水溝改善工程」鄉長張金生逕洽廠商辦理採購 簽呈影本、「安朔村排水溝修繕工程」鄉長張金生逕洽廠商 辦理採購簽呈影本、「南田村排水溝改善工程」鄉長張金生 逕洽廠商辦理採購簽呈影本、「土ꆼ村(台ꆼ派出所前)涵 管埋設工程」上網公開取得報價單辦理採購簽呈影本、「土 ꆼ村(台ꆼ派出所前)檢查哨廁所修繕工程」上網公開取得 報價單辦理採購簽呈影本、「土ꆼ村(林村源工寮前)擋土 牆工程」鄉長張金生逕洽廠商辦理採購簽呈影本、達仁鄉公 所財經課97年9月8日辦理「台ꆼ社區活動中心設備改善工程 」、「台ꆼ社區綠美化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招標簽呈影本 等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被告張金生、邱新雲、王光清、溫進福、李建揚、劉仁 宗、林志堅、徐己鈺、傅駿維、石志訏及林琤蜜等人均堅決 否認涉犯上開罪行,被告張金生辯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一 )部分,達仁鄉公所於98年8月間所辦理之「鄉公所廣場綠美 化及休憩工程」、「土ꆼ國小欄杆建工程」、「新化公墓水 泥路面工程」、「土ꆼ公園無障礙及美化設施工程」等4項 工程,工程項目、性質、施工地點及簽文核定日期皆不相同 ,伊並無規避政府採購法之意圖,又該四項工程之設計監造 費個別均未達公告金額之十分之一,伊依政府採購法採用限 制性招標並無不法,且達仁鄉雖為原住民地區,然境內並無 相關符合原住民條件之技術顧問公司可以或願意承攬,伊其 於誠信判斷認為採取之決定係最有利於機關及鄉民,在權責 範圍內逕洽不具原住民資格之郭慶隆結構技師事務所辦理, 並無不法。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二)部分,達仁鄉公所於97年 5月間辦理「森永閒置空間看台整修工程」、「森永村步道 及廁所大門新建工程」、「森永村司令台新建工程」等3項 工程採購,伊並無規避政府採購法之意圖而事先指示承辦技 士徐己鈺分批辦理採購,亦未在辦理該3項工程採購前先通 知大全營造有限公司先行施作,伊原指定由錦輝營造施作, 然該公司遲未提出報價單,才改由當時在達仁鄉另有工程之 大全營造公司施作,伊並無圖利大全營造公司之不法意圖與 行為。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三)部分,97年間達仁鄉擬舉辦毛 蟹季活動,伊為借助石志訏長期辦理公關及活動之長才,故 指定由石志訏擔任毛蟹季活動之義務顧問,「毛蟹季系列活
動廣告設計宣傳布旗及印刷品製作」評選開標作業前,伊並 未內定由石志訏承作,亦未指示承辦人傅駿維配合石志訏之 規劃辦理,也不知悉石志訏有代表虎駿企業社參與投標評選 ,該採購案評選委員之指定,係經傅駿維詢問主計鄭凱夫之 意見,表示鄉公所內員工均可擔任評選委員且可由伊指定, 故才另簽辦理,評選作業並非虛偽,伊亦未施壓要求評選委 員要讓虎駿音響企業社過關,否則為何第1次的評選會流標? 又關於「毛蟹季系列活動舞台音響燈光設備租賃」案係由祕 書簽准執行,伊並不知悉石志訏借用虎駿音響企業社之名義 投標,亦未指示傅駿維將採購預算金額由130000元調降為95 000元,伊無為自己他人圖不法利益之直接故意。起訴書犯 罪事實二(四)部分,達仁鄉公所於97年9月間辦理「台ꆼ社 區活動中心設備改善工程」、「台ꆼ社區綠美化工程」規劃 設計案,承辦人徐己鈺簽呈時,該2項工程尚未經代表會同 意追加預算,但因該2項計畫是受上級單位控管期程,徐已 鈺因應實際需要,先簽文核辦,但伊苦於代表會尚未通過追 加預算,不能辦理發包採購事宜,上級單位又有計劃控管期 程之壓力,只好先決擇於財經課長所擬:「儘速辦測設」的 意見來顧全大局,所以才有分別先簽核郭慶隆結構技師事所 與統碩工程顧問公司採購工程設計的部分發生,被告實無為 自己或他人圖取不法利益之直接故意。起訴書犯罪事實二( 五)部分,達仁鄉公所97年12月間辦理「森永村森永教會前 排水溝整修工程」等13件工程之計設規劃,伊並未指示承辦 技士徐己鈺分批辦理採購,且全部之設計經費總共才66,300 元,未達公告金額10分之1,而達仁鄉內沒有相關符合資格 之技術公司願意承作,伊始委請統碩顧問公司測設,伊並無 為自己或他人圖取不法利益之直接故意。「森永村25號民宅 前排水溝修繕工程等」有合併發包辦理,另「森永村孫代表 宅前排水溝修繕工程等」、「土ꆼ6鄰94號前擋土牆新建工 程」、「土ꆼ11鄰宅前欄杆及吊橋路旁水溝工程」等3項工 程,工程地點不同,且主辦課都是1案1簽,伊為了關懷鄉民 的需求,所以指定由臺東縣達仁原住民營造勞動合作社施作 ,「安朔村(復興路段)排水溝淤土清除工程」、「安朔村 排水溝修繕工程」、「南田村排水溝改善工程」等3項工程 伊雖指定由鴻明誠土木包工業施用,是因為該廠商做得快又 好,伊沒有圖利該廠商的意思等語。被告邱新雲辯稱:伊並 未參與「毛蟹季系列活動廣告設計宣傳布旗及印刷品製作」 案之第1次評審,故未曾遭張金生責罵,在擔任第2次評審評 分時,係依據自己的意思評分,並未受到張金生的影響等語 。被告王光清辯稱:「毛蟹季系列活動廣告設計宣傳布旗及
印刷品製作」案2次評選作業,伊均擔任主持人,並未參與 評分等語。被告溫進福辯稱: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一)部分 ,鄉長張金生在原承辦人陳威宇之簽呈上已批示由郭慶隆結 構技師事務所辦理,所以在伊返回工作岡位(之前因病請假) 後便遵照批示內容辦理後續事宜,伊與張金生並無何不法之 同謀。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二)、(五)部分,伊於簽呈中強 調「依據97年5月2日鄉長交代毛蟹季動前完成」、「並奉鄉 座指示辦理」等表明係依張金生所示分開辦理,所以並非伊 之意。又徐己鈺於簽呈中亦強調:「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 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辦理」或「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第11條規定原住民廠商優先報價」等等,均未蒙張金生採用 。且各廠商均由張金生自行指定,伊並不知悉,伊與張金生 並無同謀。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一)、(二)及(五)之各案, 或其標的、施工方法、地點、經費來源各有所不同,符合政 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14條所定意圖 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 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 者」之情形,並未違反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6條所規定之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三)部分,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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