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全字,102年度,1號
TNDA,102,全,1,2013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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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全字第1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張皇珍
訴訟代理人 吳彬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燕章莊思元蔡偉家侯東良間聲請假
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固得聲請假扣押,惟 為此項聲請,依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6條 第1項規定,對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所謂釋 明,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 性質不能及時調查者,不在此限(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76條 、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又假扣押之聲請固得向假扣押標 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惟須指明假扣押標的 及其所在地(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5條第 3項)。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未提出依證據之性質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原因,有日後不能執行 或甚難執行之虞,亦未指明假扣押標的及其所在地,其聲請 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4條前段規定,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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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